壹、【案件事實與民事法院判決摘錄】
本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字第69號判決)王姓員工(下稱王員)經公司另一位吳姓員工(下稱吳員)105年11月8日告知已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一事,兩人對話略述如下:

吳員:「楊先生(即公司法定代理人)跟我說,你做到昨天(即105年11月7日),這2天我算一下薪資,看要再補多少錢回來,數字明天再跟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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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法令規範】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同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貳、【白話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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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宇恒導讀】 


前一篇週報是從行政法院判決探究「職場性騷擾糾正及補救措施」的認定標準,本篇週報將從民事法院判決討論「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類型?以及雇主可能面臨的法律上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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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宇恒導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旨在課予雇主「事前防範」義務,一般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面對勞動檢查員稽查時,泰半皆得從容受檢,惟性平法第13條第2項係屬「事後補救」義務,受僱者是否符合「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構成要件,關乎雇主是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而何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是為本期週報的討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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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導讀】


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及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同法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加發一日工資)。但是「所定」與「指定」有何不同?都可以經「個別勞工」同意後,將之與工作日對調嗎?休假當日出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一律都是加發一日工資嗎?本期【宇恒週報】先針對上開基本概念定性釋疑。但若涉及進階爭議(例如: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或「變形工時後之空班日」或「優於勞基法之免出勤日」之區別?「月薪制」與「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之區別?11/23(星期五)出勤跨曆日至11/24(星期六)屬正常工時時段或延長工時時段之區別?選舉公投當日給員工投票二小時,採用「逕行免出勤義務」或「請公假」或「變更出勤班表起迄時點」之區別?最後上開答案若由「選舉罷免日」換至「內政部所定12天國定假日」又有何不同?),因為各種排列組合會有特例相異對待,沈以軒律師將在11月人資讀書會開立專區,一次獨家逐題案例解析(詳細大綱可參週報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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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罰鍰責任:
(一)法條規定:
1.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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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 : 蘋果即時,2018/10/02/ 14:18,
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02/14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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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 : 蘋果即時,2018年10月04日07:32,網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realtime/20181004/144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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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Q1:本國企業指派本國勞工在外國提供勞務,是否仍須遵守台灣的勞動法令?
Q2:外國企業僱傭本國勞工在台工作,可否以該國法令為準據法而排除勞基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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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領工資補償的意涵: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乃在填補職災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所喪失的工資損害,使勞工得於該段期間休養重新回復勞動力。另行政院勞委會台勞資二字第 0021799 號函釋,所謂醫療期間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 『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將「醫療中」之概念,解釋包含「復健」之醫療行為,以維護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對於工作能力回復之期待。故細觀工資補償之立法目的,在於補償職災勞工回復工作能力期間的工資損害,當以勞工之工作能力回復或確定無從期待其能回復時為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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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工請假規則之公假定義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是以,倘法律或其授權予行政機關所為之命令,載明雇主應給予公假(例如:工會法第36條辦理會務、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出席勞資會議),勞工始得依前開條文主張公假權益。

二、 公假權利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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