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函釋摘錄】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調解期間定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4月16日勞資3字1010125649號函略以:「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所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其期間之起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一、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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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報導摘錄】 
(資料來源: 2018年03月14日,蘋果日報,記者李奕緯、李姿慧/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女子於106年間透過華信航空公司網站訂購機票,嗣後卻接到詐騙電話,誑稱為華信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員,與她核對姓名、電話、購買機票之金額、日期等個人資料,取得信任後,隨即誘騙她操作ATM匯出52萬。該女子認為因對方說出她的詳細個人資料而上當,因而向華信航空公司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華信航空公司敗訴,需賠償新台幣2萬元,全案因華信航空公司未提起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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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2017-07-07 14:12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判決原文請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7號行政訴訟判決)
桃園市敏盛醫院被市府勞動檢查時發現,1名余姓員工於2015年6月2、3、5日,都是從一早上班到隔天早上,但晚上的部分醫院僅發給「值班費」800元,而非以「加班費」計算,市府勞動檢查時以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5萬元,院方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法官調閱余男正常時間以外的工作內容,認為余男晚上的工作算是「加班」而非「值班」,醫院應該以「加班費」1700元來計算,判決醫院敗訴。後續經敏盛醫院上訴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仍遭行政法院認定非屬值班,而予以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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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最近新聞一直報導花蓮地震善款的退款風波,上網查了民法贈與的條文,感覺跟勞動法「恩惠性給與」很相似,所以雇主是否可任意撤銷工作規則中的三節獎金發放?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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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管機關函釋】 


勞動部107 年02月21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081號函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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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摘要】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內容將於107年3月1日生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配合法令修正工作規則的相關內容。此次勞基法修正內容,包括:延長工作時間、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調整、例假調整、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以1:1換補休、年度未休完特休遞延等規定,請雇主主動檢視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並配合修訂。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工作規則是雇主依事業性質訂定的重要人事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及權益甚鉅,因此勞基法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局核備通過後於事業場所內公開揭示;此外,工作規則的內容也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也應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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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簡析】
一、第20條(新增雇主應公告周知之事項)
本條改以「逐款條列式」規定,並且除了「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以及「調整例假或休息日」,新增「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亦須公告周知。只是新增事項(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目前只開放國營事業單位(鐵路局、台電、台糖、台水及中油,請參附件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函),民營企業的人資夥伴仍必須遵守休息時間11小時的規範,如何應對,可參下文之「實務操作2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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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說明,鑑於實務上,受僱者若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然因配偶未就業,難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經考量雙(多)胞胎子女之父母不易單獨完善照顧責任,爰通函釋示:凡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可認其配偶縱未就業,仍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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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部分工時勞工不能用變形工時,107年2月12日(一)至同年月18日(日)之排班方式,是否須給付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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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我司特休為週年制,勞工106年10月1日到職,107年3月31日任職滿半年,107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可以行使3天特休,如雙方協議再遞延至次一年度且仍未休畢,該3日特休應於108年3月31日結清?還是108年9月30日?又或者可否協商僅遞延3個月至107年12月31日?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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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聞稿摘要】 
為因應修法帶來的衝擊,勞動局已擬定4個重點執行方向,首先勞工健康狀況列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保護核定要件,並提出防過勞策略,審查企業提出的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勞工的約定書,並於106年底曾廢止351人約定書,防止勞工過勞危害;其次,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畫,首先將鎖定勞工200人以上事業單位輔導設立並召開勞資會議,第一波鎖定臺北市上市上櫃公司未設置勞資會議的283家限期查處;再者,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實施專案勞動檢查,除了針對醫療、運輸等重點行業檢查的輪班間隔、連續工作天數及加班工時部分,並將鎖定保全、客運、貨運等高工時行業進行勞檢;勞動局已於官網設置「勞資會議專區」,勞工朋友可以上網進入專區下載、查詢已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勞動局也會辦理勞教課程,增進勞資雙方對新修法規及勞資會議的認識。(原文網址:https://goo.gl/HVD5hf)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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