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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最近新聞一直報導花蓮地震善款的退款風波,上網查了民法贈與的條文,感覺跟勞動法「恩惠性給與」很相似,所以雇主是否可任意撤銷工作規則中的三節獎金發放?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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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管機關函釋】 


勞動部107 年02月21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081號函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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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新聞摘要】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內容將於107年3月1日生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配合法令修正工作規則的相關內容。此次勞基法修正內容,包括:延長工作時間、輪班間隔休息時間調整、例假調整、休息日加班費核實計算、加班時數以1:1換補休、年度未休完特休遞延等規定,請雇主主動檢視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並配合修訂。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工作規則是雇主依事業性質訂定的重要人事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及權益甚鉅,因此勞基法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應訂定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局核備通過後於事業場所內公開揭示;此外,工作規則的內容也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配合修正,修正時也應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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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簡析】
一、第20條(新增雇主應公告周知之事項)
本條改以「逐款條列式」規定,並且除了「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以及「調整例假或休息日」,新增「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亦須公告周知。只是新增事項(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目前只開放國營事業單位(鐵路局、台電、台糖、台水及中油,請參附件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函),民營企業的人資夥伴仍必須遵守休息時間11小時的規範,如何應對,可參下文之「實務操作2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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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說明,鑑於實務上,受僱者若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然因配偶未就業,難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經考量雙(多)胞胎子女之父母不易單獨完善照顧責任,爰通函釋示:凡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可認其配偶縱未就業,仍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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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部分工時勞工不能用變形工時,107年2月12日(一)至同年月18日(日)之排班方式,是否須給付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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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我司特休為週年制,勞工106年10月1日到職,107年3月31日任職滿半年,107年4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可以行使3天特休,如雙方協議再遞延至次一年度且仍未休畢,該3日特休應於108年3月31日結清?還是108年9月30日?又或者可否協商僅遞延3個月至107年12月31日?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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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聞稿摘要】 
為因應修法帶來的衝擊,勞動局已擬定4個重點執行方向,首先勞工健康狀況列為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保護核定要件,並提出防過勞策略,審查企業提出的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勞工的約定書,並於106年底曾廢止351人約定書,防止勞工過勞危害;其次,落實企業內勞工參與制度,啟動強化勞資會議輔導計畫,首先將鎖定勞工200人以上事業單位輔導設立並召開勞資會議,第一波鎖定臺北市上市上櫃公司未設置勞資會議的283家限期查處;再者,針對違法事業單位實施專案勞動檢查,除了針對醫療、運輸等重點行業檢查的輪班間隔、連續工作天數及加班工時部分,並將鎖定保全、客運、貨運等高工時行業進行勞檢;勞動局已於官網設置「勞資會議專區」,勞工朋友可以上網進入專區下載、查詢已設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勞動局也會辦理勞教課程,增進勞資雙方對新修法規及勞資會議的認識。(原文網址:https://goo.gl/HVD5hf)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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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107年3月1日以後的加班補休是僅限「平日」及「休息日」的加班時數嗎?「國定休假日」之加班時數還可以換算補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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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新勞基法修正條文終於107年1月10日定案,雖然距離前一次105年12月21日修法僅間隔一年有餘,縱難謂為「朝令夕改」,但去年一例一休引發的紛紛擾擾,即便勞動部祭出史無前例最長的法令宣導期及輔導期,仍難為勞資雙方滿意,更引發地方主管機關的反制,最終導致再次倉促修法,甚至意料之外突將「補休」法制化。

二、 人資夥伴們的無奈與焦慮,沈律師完全理解與體會,本期週報為回應業界有關最新修法之各項提問,及時公布沈律師「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案例研討與實務因應對策」之北中南各地公開班講座大綱,內容涵括「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以及「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等六大議題,全部由人資夥伴的實務操作面出發,精心策畫40題真實案例,循序漸進引導,並提供最適切的法律建議與相關表單制訂建議,協助人資夥伴及早因應新法以符法制,歡迎大家踴躍報名以及分享周知。講座大網與相關資訊如下:

壹、講座名稱: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案例研討與實務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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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我司勞工採輪班制,早班8時至16時,午班16時至24時,夜班24時至翌日8時,延長工時前之休息時間0.5小時,倘勞工今明兩日原定班表為早班及夜班,且今日又延長工時4小時後直至20時30分下班,依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明日是否應延後於凌晨4時30分上班,始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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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法律事務所今年為了提供更全方位的服務,整合資源成立「宇恒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提供勞動法業界首創的「到府模擬勞檢」、「企業保單健檢」等專案,其中「到府模擬勞檢」專案一直受到人資夥伴的熱切關注與諮詢,本期週報特別專題報導,讓大家一探究竟。

相信多數人資夥伴都有被勞檢找上門的經驗,如果沒有,那真是貴司勞資關係異常和諧或是佛祖保佑,希望可以持續幸運到離職跳槽的那一刻!

反之,一旦收到行政機關勞檢提示單,人資應該是一邊咒罵,一邊悲情地著手瘋狂列印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加班紀錄、請假紀錄、工作規則與核備函以及勞資會議紀錄等林林總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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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勞工80年1月1日起任職我司,另自94年1月1日轉任委任經理人,業於106年11月30日屆滿60歲,同時主張於106年12月31日退休,我司得否主張委任經理人不適用勞基法,拒絕給付退休金?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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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員工於74/7/1到職,另於84/10/21起擔任公司總經理,倘106/12/31屆滿60歲預計申請退休,倘我司感念該員過去32年之辛勞,請問該員之退休金是否得於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領之?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本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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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Q:我司為週休二日制(每日上班8小時),106年7月1日與下列二位PT員工簽訂兼職契約,則渠等年資滿六個月時,是否仍應比照其他員工,給予特別休假3天共計幾小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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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勞工普通傷病假天數超過法定標準,且以事假或特別休假等假別抵充後,仍然未能痊癒者,雇主可否拒絕勞工後續留職停薪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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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修改,已於2018/11/23第89期【宇恒週報】重新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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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勞工105年10月1日發生職災,105年12月31日因定期契約到期而終止,惟勞工仍持續回診接受職災醫療,並出示106年3月6日之診斷證明書與自費醫療單據,是否仍有請求職災補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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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倘勞基法修正休息日出勤改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延長工資,我司得否據此逕行刪除原工作規則中之有關4、8及12小時級距之計算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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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聞稿摘要】
(全文網址: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4344/)
勞動部表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為使相關法令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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