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報導】 


(資料來源: 2017年02月26日,蘋果即時網路新聞,蔡永彬/台北報導)
《勞基法》去年底修正,勞工特別休假增加,但也讓部分單位有人力調度缺口。中央研究院有人向《蘋果》投訴指出,上月院方發函給院內各單位,要求單位與適用《勞基法》的約聘僱人員協商,按季排定特休假,異動要經單位主管同意。投訴人認為,院方形同要求他們強制排休、違反《勞基法》,有勞方代表在勞資會議上抱怨也沒用,他擔心以後變更休假就會遭「檢討」,只好請事假。中研院回應,因應新規定,先在該院總辦事處試辦1年,發函到各單位僅是告知「院本部這樣試辦」、供「查照」,並非要各單位執行,也沒有說勞工不能換假,反而是「絕對可以換」。中研院指出,希望各實驗室主持人和助理協調休假日期,讓工作順利進行,投訴人現在擔心有點太早。勞動部指出,特休假由勞工排定,但僱主若有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都可以找對方協商、調整;勞動部表示,會注意事業單位給勞工的休假、工資有沒有少,假勤管理則尊重事業單位規定,若中研院將此訂在工作規則內,並經台北市勞動局核備後,就不違法。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事業單位如基於經營管理及人力運用調度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要求勞工「事前」依淡旺季或每季「預排」及「確認」特休之「日期」,究其最終排定權仍操之於勞工,尚難認有違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情事,此觀勞動部網站修法常見問答集中曰:「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等語即明。且針對配合參與預排規劃又確實休畢特休日數之勞工,雇主亦得視情節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再者,若有多名勞工預排相同特休「日期」致人力調度困難,事業單位得依同法條後段規定與個別勞工「協商」改期,惟原則上協商結果仍取決於勞工自由意志哦!只是由於勞工與雇主間具有組織上之從屬性,勞工與同僚間亦處於分工合作之協力關係,建議勞工在行使特別休假權時,亦應本著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盡量避免有嚴重妨害企業正常營運之作為。


三、反之,如若勞工「已」確明排休日期,嗣後因個人因素欲變更之,基於公平及誠信原則,亦應回歸上開條文與公司協商,不得單方面取消或更改假別,相關勞資間互動遊戲規則建議詳載於相關辦法中,以免徒增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及人力調度之困擾。當然我也建議事業單位,如勞工事先願意配合預排特休,臨時生變有異動期日需求,雇主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宜從寬認定。


四、人資伙伴對於細節有不熟悉之處,可報名沈以軒律師「一例一休暨特休新制」公開班(報名網址:http://bit.ly/2lJllRY)完整學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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