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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


公司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以達四天連假之目的,然5/31離職或6/1到職的勞工如何處理?

 

[事務所回覆]:


(一)5月29日至6月4日均在職勞工部分


假設事業單位與員工約定出勤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即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星期六為法定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日,且每週之起訖為星期一至星期日。今為比照政府機關端午節連假施放四天,故將 5/29星期一 之工作日與 6/3星期六 之休息日對調,即 5/29 改為休息日而 6/3 改為工作日,以達連假目的。又因係為同一週期內之調動,故就算未實施變形工時,前開調動亦屬適法,然建議趁早實施八週變形工時為妥(參照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以免橫生枝節。

 

(二)6月1日方到職勞工部分


1、若 6/1 星期三 始到職之勞工,論者有謂因 5/29 非為與該事業單位約定之工作日,自當無與 6/3 休息日調動之必要,故 6/3 當日仍屬法定休息日性質,該勞工依法不用出勤云云。


2、惟本所以為:若探究勞資雙方當事人真意,每週班表之所以規範週休二日,其根源係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而來,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已事先公告「106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 5/29 星期一為排休日, 6/3 星期六乃正常工作日,勞資雙方應予尊重,不得片面聲明變更,這也就是為何週休二日勞工不得任意拒絕上開對調方式的原因。準此,不論勞工幾號到職,均不影響106年6月3日星期六屬正常工作日之性質,其出勤因無逾越法定正常工時(即一週40小時),當無加班延長工時問題。但也建議雇主應將前揭出勤排定原則明訂於工作規章中,較無疑義!

 

(三)5月31日離職勞工部分


1、倘 5/31星期三 為最後工作日,因業與勞工約定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除非該勞工同意變更取消原對調之約定,否則事業單位不可片面將 5/29 改回為工作日,或強迫勞工於當日請假,即當日仍為對調後之休息日,該勞工無出勤義務且工資照給。


2、苟於原約定對調當下另有明定限以 6/3 以前仍在職者為限,則該勞工自非上開對調方式適用對象, 5/29 仍為工作日,故有出勤之義務,惟雇主必須對於對調限制條件乙事負舉證責任。

 

彈性放假到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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