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報導摘錄】


謝依涵殺人 媽媽嘴老闆判共賠368萬 
(資料來源 : 106年06月16日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 台北報導〕

 

蛇蠍女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案,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提出民事求償,最高法院認定「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三股東未做好內控監督,也沒關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機會行凶,判呂炳宏等三股東應和謝女連帶賠償張母三百六十八萬餘元確定。高院認為,謝依涵在飲料摻安眠藥,將意識不清的夫婦從媽媽嘴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後返回咖啡店,殺人行為和店內業務無法切割,都是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所稱的「執行職務」行為;媽媽嘴欠缺對員工監督機制,未關心協助張翠萍,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認定呂炳宏等三股東應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改判他們應和謝女連帶賠償三百六十八萬餘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僱用人侵權責任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即明凡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雇主均須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所謂「執行職務」,實務多認包括「利用職務上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範圍顯大於一般人資夥伴熟悉的勞動法執行職務指揮監督定義!此時雇主要舉證對於肇事的勞工選任監督上已盡相當之注意,方有免責餘地!


二、本案法院判決說明


媽媽嘴案件中,法院認定媽媽嘴咖啡店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為謝依涵執行職務之範圍,其將意識不清之二人自咖啡店內扶出,外觀上亦可認係執行幫助、照顧身體不適、體力不支之顧客返家之職務上行為,因此,謝依涵之行為仍屬執行職務。而在選任監督的過程中,媽媽嘴咖啡店之員工教育訓練手冊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或異常事件之通報及處理流程;每月例會檢討紀錄,只有標題,沒有具體內容;店內活動記錄亦僅記載咖啡店舉辦之活動,並無關乎員工執行職務行為當否之監督。故媽媽嘴依照上開民法第188條規定,須為謝依涵侵權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雇主舉證免責案例


看完這個案例後,各家企業人人自危,網路上瘋狂轉傳勞工切結不殺人、不性侵之聲明書,其實僅達搏君一笑的效果!事業單位在完全無法確認員工是否會為不當侵權行為之前提前,唯一自保之道,還是把選任監督的管理事項愈臻完善,方屬正辦!去年法院就有一則類似的成功免責案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即屬一例,雇主為按摩養身館,任職店內之按摩師傅乘客人熟睡之際,趁機對其下體遂行猥褻行為,客人疼痛驚醒後拍打按摩師傅,離去之後對按摩養身館求償連帶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雇主完全免責,理由無非雇主所提舉證力道夠強,諸如:(1)館內於大廳及公共區域均設有監視器,針對緊急狀況備有應變程序。(2)館內公告載明:嚴禁員工主動或被動對客人做不雅之猥褻行為,如有傷害本館名譽之行為,違者除一律開除外,並依法追究及賠償本館之名譽損失。若客人強烈要求本館員工違反前項之規定,本館及員工有權拒絕服務,足認已對於聘僱之員工為充分之教育訓練,並以張貼上述聲明及公告方式提醒館內員工及客戶相關注意事項。
四、綜上,人資夥伴面對這些案例時,應居安思危思考事先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與教育訓練,否則未來下一個媽媽嘴的衰老闆就是你!還不知道如何下手規劃者可來電本所諮詢喔(電話:02-27005488,請洽林柏成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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