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勞工106年7月1日到職,107年8月1日申請留職停薪至108年1月31日止,我司採曆年制(即1/1至12/31),請問107年及108年特休應給幾天?又107年當年度如有特休未休工資如何結清?

 

[事務所回覆]:


一、特休與留職停薪競合的問題,一直令人資夥伴相當頭疼,今年特休新制上路後,更是「剪不斷,理還亂」。尤其是許多採用曆年制的朋友如果打1999詢問勞動局,相信多半得到的回應多為「反正不管你們制度怎麼設計,我們一定都是回歸週年制來看」云云,然後您會發現,電話講完,問題依舊未能圓滿解決。


二、既然如此,不論各位自家是採週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制抑或學年制等等,務必妥善檢視是否符合週年制的標準,因為這樣才能說服主管機關。本期週報即以最常見的曆年制以及預給曆年制為例,透過圖例的方式,與大家分享如何檢視既有特休制度適法性與留職停薪怎麼處理(至於週年制適逢留職停薪如何處理,請參考週報第8期內容,網址:https://bit.ly/3eSvraS ;若覺得閱讀以下說明後仍難以理解,亦可考慮另參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https://bit.ly/3ICN4La )。


三、我們以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有關第24條之案例做為出發點,導出週年制A圖與曆年制B圖,特別是B圖有兩個重點,一是特休可以按在職天數依比例給假(分段計給),二為總日數需符合法定標準,可詳見B圖文字說明。

 

20170901曆年制留停01

20170901曆年制留停02

 

四、如果大家可以理解B圖,請接續進入留職停薪b圖,如勞工於107年8月1日起留停6個月,當年度特休僅有4天,乍看之下,似有違法之虞,然如前所述,勞動部既肯認得依「在職天數」比例給假,則10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因勞工僅在職1個月,當可依比例計給1日特休(計算式:7天特休日數 x 1/12 =0.583,四捨五入至1日),而待其108年2月1日復職後,108年度可依在職比例給6日特休,且留停前後合計仍無違在職滿1年後之7日特休權利。


五、至於107年當年度特休未休工資如何發給,原則上回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在無特殊約定前提下,必須與所屬月份(期別)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年度終結後的30天內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參照)。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10日發放前月工資,勞工如107年12月31日前未休畢4日特休,雇主應於12月31日所屬月份(期別)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換發工資,即108年1月10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即至遲於108年1月30日前。惟留停期間無給薪,故「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以留停前之107年7月為計算基準。但務必留意,如果勞工未依約定復職或於留停期間離職,請將108年度剩餘6日特休結清工資哦。


六、如果目前為止大家都還沒陣亡,意識還算清醒,則預給曆年制之C圖及留職停薪c圖,如圖示,皆優於週年制以及曆年制之給付日數,只是如勞工中途離職,雇主欲要求返還溢休特休日數工資時,請務必依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號函辦理或另詳第2期週報內容囉
(網址:https://yuheng27005488.pixnet.net/blog/post/292235180)。

 

20170901曆年制留停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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