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報導摘要】 
(資料來源 : 蘋果即時,2017年10月07日21:40,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1007/1218521/)
高雄市獸醫公會日前發文詢問,獸醫業是否可適用4週彈性工時行業,勞動部回文說,獸醫業在1991年被歸入農業大類中的農事服務業,因此適用《勞基法》,勞動部在7月1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因此獸業也可依法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4週彈性工時。但《蘋果》調查,獸醫業最早在1971年是分類在醫療保健業,1991年因行業別分類變更併入農業,因此適用《勞基法》;1998年《勞基法》修法新增4週彈性工時制度,當時明訂1996年以前適用《勞基法》行業不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但農林漁牧業不在此限,獸醫業當時獲得指定適用資格。但2001年獸醫業因行業分類改變,改隸屬於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而勞動部直到2017年7月才將農林漁牧業指定為4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勞動部解釋,《勞基法》公告適用的行業,是以當時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為準,獸醫業當時是以「農業」分類納入《勞基法》適用,因此也和農業相同,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官員強調,一直以來政策皆是如此,若不這樣做,就會有行業「一下子適用、一下子不適用」的問題,會影響勞工權益。但官員強調,納入4週彈性工時行業後,雇主仍須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才可實施。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勞動部將獸醫業納入四週變形制度,應無違法疑慮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本得指定適用四週變形之行業,而行業類別定義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回歸主計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下稱標準分類),只是標準分類迄今歷經十次修正版本,勞動部在每次指定行業適用時,究竟以標準分類「最新修訂版本」或「特定修訂版本」為準,應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權利裁量行使。故勞動部106年7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585號函:「訂定『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稱本次公告所指「農、林、漁、牧業」係以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為據,故獸醫業屬本次公告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於法洵屬有據。

二、勞動部本次公布四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以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為準,應非偷渡
(一)按勞動部90年05月18日台勞動1字第 002245號函內容:「因本次行業分類大幅度修訂,且勞動基準法已擴大適用,故影響甚鉅,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並維護勞資雙方權益,本公告係就行業歸屬變更或更名,特予製表對照,以釐清各業適用日期及各業排除適用之情形。至於行業歸屬未變更,或第七次行業修訂予以刪除,改依經濟活動性質歸類,其各業適用日期,仍應以本會歷次公告時應適用中華民國行業分類規定修訂版作為判斷之依據。」,可知縱使標準分類第七次修訂版本因歸類方式不同,致使行業歸屬略有變動,為維持法律與解釋上之安定,各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與相關制度,仍以勞動部每次公告時選擇適用「特定」修訂版本之標準分類為據。參以勞動部官網近年來常見問答明示:「問題: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為何?答案略以:二、茲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迭見修正,本部於認定時係依據該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為準。」(網址: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8/14607/。),即明勞動部公布四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多以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為據。
(二)再觀察過往案例,例如: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10號函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5241)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5449)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本法第30條之1行業,要係引用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之文字,蓋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版本之用語為「氣體燃料供應業(3520)與其他燃料及相關產品零售業(4829)」,二者內容顯有不同。而上開見解亦為地方主管機關長期遵循,此觀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600097300號訴願決定書:「『綜合商品零售業』仍應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85年12月)第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531小類『綜合商品零售業』定義為判斷依據;訴願人所稱應從行為時有效之最新版標準界定,亦屬誤解。 」益明。
(三)準此,勞動部在公告指定四週變形之行業時,咸以第6次修訂版分類為準,絕非本次單純為獸醫業「偷渡」之用。故沈以軒律師所編之新版「勞工人資法典」(106年6月版)才在附件表單四節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P.595-640頁),供實務工作者對照行業適用範圍。

三、實務爭議釋疑
(一)至於論者有謂獸醫業已於90年1月第7次行業分類版本改歸類於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已非屬原農林漁牧業,自不應再援依106年函釋而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云云,誠屬的論。惟查,上開勞動部90年函釋既已載明為求法律安定性,縱爾後行業歸屬更迭,仍以公告當下採用之標準分類修訂版本為依歸,又其官網亦已揭示四週變形行業別之判斷以第6次修訂版本為據。故獸醫業既屬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之「農、林、漁、牧業」,凡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得採用四週變形工時。
(二)論者又謂勞動部大可逕指定獸醫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云云,然回歸勞基法第30-1條第2項規定,立法者針對「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之本法之行業」(包括獸醫業,蓋其在80年10月7日起適用勞基法),僅開放「農、林、漁、牧業」可以例外被指定適用四週變形。準此,若主管機關未先判斷獸醫業是否在「農、林、漁、牧業」範疇,逕行單純公告開放「獸醫業」可適用四週變形,誠有違反勞基法第30-1條第2項授權範圍之虞。

四、未來,主管機關可能陸續公告開放特定行業得適用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除了期待主管機關在公告當下善盡適用行業的說明義務外,提醒事業單位人資或法務夥伴對此應多加著墨用心(例如:行業認定標準與衍生舉證資料),蓋此關乎企業整體工時制度運作、排班人力調度、例休假日排定以及加班費成本計算,若仍有所疑義,建議覓尋專業律師顧問好好研究,避免發生朝令夕改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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