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說明,鑑於實務上,受僱者若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然因配偶未就業,難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經考量雙(多)胞胎子女之父母不易單獨完善照顧責任,爰通函釋示:凡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並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者,可認其配偶縱未就業,仍符合該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應准其申請。
(資料來源: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6183/)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第16條前段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以及同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以,原則上,縱使受僱者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6個月,且子女未滿3歲,惟其配偶未就業者,依法雇主可拒絕其育嬰留停之主張。除非有「正當理由」(例如:配偶雖未就業,但在國外求學無法哺育子女),始有性平法第22條但書之適用。
二、承上,惟「正當理由」一詞,乃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行政主管機關向來咸以「個案事實認定」回應之,只是勞動部此次特別針對「配偶未就業」,但同時育有「雙(多)胞胎」且「親自照顧」之受僱者,肯認該當性平法第22條但書所定之「正當理由」,仍得主張育嬰留停,雇主若拒絕其申請,恐有違性平法第21條規定之虞,罰則至重可達新臺幣30萬元哦(函釋原文可參照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附件)。
三、附帶一提者,依行政院勞委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略以:「父母2人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之子女時,如符合上開(性平法)第16條及第22條但書規定,自得依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另查就業保險法第19 條之2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究其立法意旨,係基於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情形,雖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惟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爰明定應分別請領,不得同時為之;另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雖以不同子女之名義申請者,亦同。」,準此,如符合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釋情事之受僱者,夫妻兩人皆得以撫育雙胞胎為由,「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然依99年函釋規定,仍應在「不同時段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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