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法簡析】
一、第20條(新增雇主應公告周知之事項)
本條改以「逐款條列式」規定,並且除了「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以及「調整例假或休息日」,新增「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亦須公告周知。只是新增事項(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目前只開放國營事業單位(鐵路局、台電、台糖、台水及中油,請參附件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函),民營企業的人資夥伴仍必須遵守休息時間11小時的規範,如何應對,可參下文之「實務操作20問」。

二、第22條(新增母法第32條第2項但書「每3個月」定義)
勞動部表示應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起迄日期由勞資雙方議定,每一週期區間不可重疊。

三、第22條之1(新增「備查」規範)
(一)「放寬延長工時上限」、「縮短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以及「例假調整」,所定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包含分支機構)所僱用者加總計算。
(二)承前,備查的當地主管機關以事業單位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在地之直轄或縣市政府為準。請善加利用勞動部「線上備查系統」哦(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
(三)承前,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事由,至遲應於前項所述事實發生前一日完成備查程序。

四、第22條之2(新增「補休」規範)
(一)順序及行使期限:依事實發生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勞資協商,但不得逾特休年度終結之末日,即補休期限只能等同特休年度終結末日或約定提前。
(二)折算工資期限:同特休折算工資期限辦理。
1.補休期限屆期: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或補休期限屆滿後30日內發給。
2.契約終止:依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亦得依母法第23條第1項約定發給)。
(三)如有爭議,雇主負有舉證責任。

五、第22條之3(新增「例假調整」規範)
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除符合母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請注意,主管機關對此有發布2則解釋令,明確指定「得」「調整例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特定行業(但仍然要符合7休1),同時廢止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倘事業單位縱使在105函釋適用行業中(例如:旅客運輸業),但不在此次開放行業,也只得先邀請同業公會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商哦。(請參附件勞動部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及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6號函)

六、第24條之1(新增「特休遞延」規範)
(一)遞延特休之工資基準: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仍未休畢者,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算。
(二)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七、第37條(新增「勞工人數」計算方式)
依細則22條之1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僱用勞工人數合計達30人,即應訂立工作規則並送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貳、【宇恒關鍵20問】
勞基法及細則修正案於107年2月27日終於塵埃落定,短期內會否再引發大反彈,上演大修戲碼?只有天公伯知悉。但最關鍵處應回歸實務操作面如何因應,才是人資夥伴最大難題,本所提出【關鍵20問】,將整合各地主管機關見解後,陸續於沈以軒律師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課程中拆解分享!
一、延長工時放寬疑義
1. 勞基法32條第2項但書「每3個月」應如何約定?假設107年3月1日起,經工會同意107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延長工時上限可達138小時,是否即表示107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必須「接續」為另一個「每3個月」之區間,以此類推且不得中斷?
2. 承前,如「第1個」之每3個月區間,與「第2個」之每3個月區間可以中斷,中斷期間可以間隔多久?如約定107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為「第1個」旺季區間,而在間隔4個月後,107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第2個」旺季區間,是否於法有違?
3. 承前,若將二個區間間隔時間縮短,例如約定107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為「第1個」區間,而在間隔2個月後,107年8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為「第2個」區間,是否亦可行?
二、補休疑義
1、假設特休採週年制,勞工105年4月1日到職,107年3月31日加班1小時,因為當日為週年制之年度終結日,勞工只能選擇請領加班費,不得選補休?
2、承上,雇主可否另與勞工約定以「每次」加班換補休之「發生」翌日起算1年內休畢?而與特休年度終結日脫勾?
三、輪班制疑義
雇主與勞工約定輪班制,班別分為「早1班」8時至17時、「早2班」8時至16時、「早3班」9時至18時、「早4班」9時至13時、「小夜班」16時至24時、「大夜班」24時至翌日8時以及「兩頭班」8時至12時與18時至22時等數種班別。
1、承上,勞工甲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2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2班」出勤?
2、承上,勞工乙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3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2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3班」出勤?
3、承上,勞工丙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兩頭班」,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兩頭班」出勤?
4、承上,勞工丁如今日值「早1班」,翌日值「早4班」,只需要工作4小時,又今日下班後,如於22時臨時配合加班至翌日凌晨1時,該勞工翌日是否仍可照常按「早4班」出勤?
5、承上,勞工戊如今日值「兩頭班」,翌日為法定休息日,但翌日復因業務需要於8時出來加班延長工時,不論業務結束是加班半日至12時或加班全日至17時,是否均仍違反勞基法34條第2項前段法律規定?
6、承上,勞工己如今日及翌日原定班表皆為「早3班」,今日延長工時至22時,翌日依勞基法第30條第8項事由主張將工作起迄時間變更為8時至17時,雇主如同意調整翌日工時,致使勞工己提早至早上8時出勤,是否亦違反勞基法34條第2項前段之法律規定?
7、承上,勞工庚今日起三天班表依序為第一天「小夜班」、第二天「小夜班」及第三天「早4班」,如該勞工第二天請特休假一日,則第三天照常輪值「早4班」是否得以阻卻勞基法34條第2項前段之違法情事?
8、最後若事業單位根本沒有固定班表,只是每日上班起迄時間不固定(例如:客運業司機),前後二日出勤時間不同,是否即該當法條所謂「輪班制更換班次」?
四、調整例假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疑義
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亦徵得工會同意,為因應特殊節慶之返鄉人潮,以今年為例(先假設得以適用上開規定),在「春節國定假日」排定連續二組每七日週期(即107年2月12日至同年月25日),是否得間隔一日後於「228國定假日」排定另外連續二組每七日週期(即107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2日)調整例假,而各使勞工在上開每二組七日週期內連續工作逾6日?
五、特休遞延疑義
如特休採週年制,勞工105年4月1日到職,105年10月1日可享3日特休, 如未休畢,106年3月31日即應結清特休未休工資。106年4月1日可另享7日特休,如未休畢,107年3月31日即應結清特休未休工資。
1. 然,107年3月1日新法施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承上例,107年3月31日之7日特休如仍未休畢,是否即得適用新法,經勞資協商遞延至108年3月31日前休畢?抑或係107年4月1日起任職滿2年所生之10日特休,始得適用新法協商遞延?
2. 末,勞工107年4月1日任職滿2年,享有10天特休,勞資雙方可否一併於是日協商約定「在不影響當年度10天特休排定權之前提下,如於108年3月31 日尚有特休未休日數未休畢,剩餘未休日數全數直接遞延至次一年度,即109年3月31日再將未休日數結清工資」?抑或只能等待至108年3月1日後,即當年度特休行使期日屆滿之末月,勞資方得協商是否遞延?
六、備查程序疑義
細則22條之1第3項規定有「放寬延長工時上限」、「縮短輪
班制勞工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以及「例假調整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情事,且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至遲應於上開事實發生前一日備查,是指「一次性」備查或「每次事實發生」皆須為之?若當初勞資會議同意事項已經載明開放原則(例如:固定每年三月至五月為一週期),可否就執此備查「一次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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