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真實案例】


勞工甲(35歲,居住臺北市),每月薪資36,000元,長期遭法院執行命令扣薪1/3,惟其實際扶養下列親屬,可否透過修正後之強制執行法,向法院聲明異議撤銷執行命令?

 

(1)配偶乙(30歲,家庭主婦,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2)兒子丙(7歲,小學生,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3)父親丁(60歲,公務員,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同住)
(4)母親戊(55歲,已退休,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與甲的唯一兄長己同住桃園市)

 

貳、【事務所回覆】


一、按民國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生效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Ⅰ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Ⅱ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Ⅲ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Ⅳ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二、就新法內容觀之,勞工若能證明每月薪資經扣除法院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之餘額,已不足支應「自己」與「共同生活親屬」合計之生活必需費用,得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需費用。以下就各要點分析之:


(一)生活必需費用(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臺北市:19,388元
2、新北市:17,262元
3、桃園市:16,430元
4、臺中市:16,576元
5、高雄市:15,529元
6、金門縣、連江縣:13,362元
7、其他縣市:14,866元


(二)共同生活親屬(依民法得請求扶養權利之親屬)


1、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比例各1/2。
2、父母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親依法均負擔扶養義務,負擔義務者為「兄弟姊妹每人」再加上「父母親之另一方」。至於父母親之扶養權利要件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3、配偶:夫妻互負扶養義務,扶養權利要件同直系血親尊親屬,僅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案例分析


勞工甲居住在臺北市,自己本人最低生活必需費用為19,388元,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除配偶乙(費用同19,388元)外,另包括:


(一)兒子丙:因未成年尚在就學中,甲與配偶乙共同負擔兒子丙扶養義務,計9,694元(計算式:19,388/2=9,694)。

 

(二)父親丁:縱使丁60歲尚有工作能力,因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身份,只要名下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依法即得要求甲扶養。故甲須與兄長丁與母親乙,共同負擔扶養義務,計6,463元(計算式:19,388/3=6,462.6,四捨五入至6,463)。

 

(三)母親戊:戊因未與甲同住,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共同生活親屬」要件。

 

(四)小結:勞工甲每月薪資36,000元,經扣薪1/3後,僅存24,000元,遠低於上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54,933元(計算式:勞工甲19,388+配偶乙19,388+兒子丙9,694+父親丁6,463=54,933),此時勞工甲得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撤銷該執行命令(即薪資債權依法均不得被扣押強制執行)。

 

(五)但還是提醒企業人資,在我們協助勞工甲依法伸張自己法定權利同時,因為原本執行命令尚未被撤銷,每個月仍然要依照原執行命令內容扣押薪資債權數額,否則最後致使債權人無法獲致清償,反而公親變事主要負擔給付責任喔!

 

四、針對本件甲之聲明異議書狀建議內容(參酌司法院民事聲明異議狀範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甲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甲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 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台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三人(即配偶乙、未成年子女丙、同住受扶養之父親丁,詳參附件「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9,388元)計算,經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後,每月合計尚高達54,933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24,000元,遠遠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 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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