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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函釋摘錄】
勞動部107年8月8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函略以:「二、為兼顧育嬰留職停薪者之子女撫育需求及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有關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如雙(多)胞胎子女),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頜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至父母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仍應依本法第19條之2第3項規定辦理。三、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5月17日勞保1字第0990002973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法律規定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以及同法第19之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二、白話文解析
勞工符合一定要件時,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期滿後,雇主應安排回復其原有職務(可參第73期週報,網址:http://www.yu-heng.com.tw/qa.php) ,惟勞工「就業保險」年資如累計滿1年以上,於育嬰留停期間,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每月津貼為申請留停當月之前6個月平均月投報薪資之6成,最長給付以6個月為限,例如勞工107年8月24日起育嬰留停2年,又107年2月至同年7月月薪皆為4萬元,且就業保險年資為1年,則勞工可於107年8月24日至109年8月23日的二年留停期間內領取六個月的育嬰津貼144,360元(計算式:40100*60%*6),但是,原則上,勞工及其配偶不能同時申請津貼。
三、勞工及配偶為照顧多胎子女者,除得同時向雇主申請育嬰留停外,亦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育嬰留停津貼
本所第51期週報曾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進行討論,亦即配偶雖然未就業,但如有親自照料雙胎以上子女之事實,勞工及其配偶即可依前開但書例外規定,同時申請不同雙胞胎子女之育嬰留停。另依上開107年8月8日最新函釋意旨,該夫妻兩人亦得例外同時以不同雙胞胎子女名義申請育嬰留停津貼。然,如係只以其中一名胎兒之名義申請,夫妻兩人仍應先後申請津貼,不得同時請領哦。人資夥伴請密切關注宇恒週報,本所將即時分享最新函釋及判決意旨,俾利夥伴自我充實,亦得隨時照護留停勞工之社會保險權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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