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選將近,「投票日出勤」再度成為勞資雙方關心的議題。雖然宇恒週報已在2018/11/2的「選舉公投特刊」專文介紹了投票日的工資計算,不過時有夥伴反映希望能淺白說明。為因應夥伴們的要求,本期借用白話勞動法篇幅,再次為大家整理投票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投票日定性的夥伴,可參閱第86期宇恒週報:http://bit.ly/36iqZ0F

 

一、最大前提「投票權行使」:

 

「投票日」與一般常見的國定假日(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節日)有所不同。一般常見的國定假日,具有民俗、節慶、紀念等意義,也有增加勞工額外休假的涵義,所以雖以放假為原則,但也可經勞工同意出勤(加發一倍工資)或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且遇到例假、休息日也要補假。而「投票日」之所以被指定為國定假日,最大的目的並非多給勞工休假,而是「使勞工順利行使投票權」。在此大前提之下,「投票日」與一般常見國定假日有以下幾點不同的特殊性質:

 

(一)投票權只能在當天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協商調移


(二)如果勞工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經可以順利投票,那麼不論當天免出勤的性質是例假、休息日、空班、或優於法令的免出勤日,都沒有補假的問題。


(三)如果投票日要請勞工出勤,必須以不影響勞工投票為原則。


(四)以雇主使勞工出勤不足8小時來說,將影響勞工參與民族節慶活動、但未必會影響勞工行使投票權。因此勞工於投票當日出勤不滿8小時,雇主也無須比照一般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內均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故在原約定的正常工時內(已有1倍本薪的時數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工資即可。


(五)考量到即使出勤時間與表定投票時間不衝突,約定出勤仍有可能會影響勞工投票(例如:須返鄉投票的夜班勞工),因此投票日區間的認定是當天00:00~24:00,只要跨到投票日區間使勞工出勤,雇主都要加給工資。


(六)相較於一般國定假日之全體勞工均得一致享有,投票日目的係為不影響勞工投票權行使,故不具備公民投票權之外籍移工則不適用之、年齡不足而未取得投票權之勞工(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20歲;公民投票:18歲)亦不適用。

 

二、出勤加班費(在不改變原班表約定起迄工時前提下):

 

(一)投票日遇工作日出勤A(正常工時8小時):依照原約定班表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原約定正常工時範圍,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

 

例1:班表08:00~17:00,休息1小時。當日中間投票2小時/實際出勤6小時。
【加班費:1倍*6小時】

 

(二)投票日遇工作日出勤B(變形工時10小時):依照原約定班表正常工作時間內,前8小時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

 

例2:班表08:00~20:00,休息2小時。當日中間投票佔2小時/實際出勤8小時
【加班費:1倍*6小時 + 4/3倍*2小時】

 

(三)投票日遇例假、休息日出勤:因當日無約定工作日性質,故無給與投票日實益,直接按原例假、休息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四)時薪制(部分工時):按實際出勤時數,8小時內計給2倍工資;超過8小時,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

 

三、特殊狀況說明:

 

(一)跨曆日夜班:原約定班表的正常工作時間跨入投票日00:00~24:00範圍內,均應計算加班費。

 

例3:1/10週五為夜班工作日(班表17:00~02:00,中間休息1小時)、1/11週六為投票日,則1/10工作日之最末出勤2小時(即1/11之00:00~02:00)依國定假日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1倍*2小時】。

 

例4:承例3,若1/11週六投票日亦為夜班工作日,則1/11工作日之出勤前6小時(即1/11之17:00~24:00),亦依國定假日計算加班費
【加班費:1倍*6小時】。

 

(二)責任制:以核備的每日正常工時範圍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

 

例5:班表10:00~22:00,核備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中間休息2小時。在出勤不影響投票權前提下,當日若實際出勤10小時
【加班費:1倍*10小時】

 

其實夥伴們只要掌握了投票日的最大前提「投票權行使」,要搞懂投票日出勤加班費即非難事。希望這次的整理,能幫大家輕鬆記得投票日的加班費計算。也提醒大家記得去投票,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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