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2019新型冠狀病毒、新冠肺炎)疫情蔓延,雖然勞動部已針對防疫給假發布了新聞稿加以說明(https://bit.ly/2GzI2Ah ),但仍有相當多夥伴陸續詢問相關給假事宜,本期週報將協助大家釐清整理包含武漢肺炎、A型流感等傳染病防治的給假方式。

一、傳染病分類及追蹤管理機制

傳染病依照致死率、發生率、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大致區分為五類,詳細分類可查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的傳染病介紹(https://bit.ly/3aSA3fD )。其中,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為第一類傳染病、新型A型流感為第五類傳染病,至於武漢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依照目前的風險程度,暫定為第五類傳染病。而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第一類傳染病應隔離治療;第二、三類傳染病得於必要時隔離治療;第四、五類傳染病則是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處置。
以下針對疾管署就「武漢肺炎」感染者與具感染風險者之追蹤管理機制整理如下(請務必參考疾管署編製「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圖表,方能領略各種介入措施專業文字喔!):

20200407

(一)「武漢肺炎」感染者:

感染者隔離治療:檢驗為2019-nCoV陽性。強制隔離治療至連續2次檢驗為陰性。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B】;因個人因素所致---【E】)

(二)「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

1.居家隔離(居家隔離14天):「武漢肺炎」確診病例之接觸者。須加強防護並監控體溫、限制行動禁止外出,否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C】;因個人因素所致---【F】)

2.居家檢疫(居家檢疫14天):到過感染區( 2月6日起為具中港澳旅遊史者,2月10日起含轉機旅客,2/27起具南韓旅遊史者,2/28起具義大利旅遊史者,3/2起具伊朗旅遊史者、3/15起具歐洲申根國家/英國/愛爾蘭/杜拜旅遊史者、3/17起具「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旅遊史者:http://at.cdc.tw/X4B565 、3/21起全球皆列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 )。須限制行動、在家觀察14天、不可外出,否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C】;因個人因素所致---【F】)

3.健康追蹤(主動監測14天):中港澳入境且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健康追蹤14天。未限制行動,但建議儘量在家休養避免外出,加強防護(配戴外科口罩)並監控體溫。★★2/6起,有中港澳旅遊史者,均實施居家檢疫,已取消本項目
(假別:勞工請假休養監控---【G】;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4.自主健康管理-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14天):到過中國大陸(不含上述感染區)、香港、澳門,無病徵(★★2/6起,為對象1之申請赴港澳獲准者;2/24起,新增對象4之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3/14起全球均為第一級以上)。未限制行動,但應盡量避免外出,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並監控體溫。
(假別:勞工自主隔離觀察---【H】;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5.自主健康管理-有呼吸道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14天):對象2之有發燒/肺炎/呼吸道感染,經通報個案並已檢驗為2019-nCoV陰性,符合解除隔離條件。未限制行動,但建議在家休養避免外出,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並監控體溫。
(假別:勞工請假休養監控---【G】;雇主要求隔離觀察---【D】)

6.自主健康管理-社區監測通報個案(等待檢驗結果前):2/24新增,社區監測通報(https://bit.ly/3c2GBbT )採檢後、至返家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比照檢疫/隔離規格,留在家中不可外出;檢驗結果若為陰性,則依症狀有無,比照前二項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假別:因執行職務所致---【C】;因個人因素所致---【F】)

7.自主健康管理-隔離/檢疫期滿者(自主健康管理7天):4/7新增,隔離/檢疫期滿者,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依症狀有無,比照以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二、雇主須主動給假類型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假必須有法令規定(此處「公假」不等同雇主自行給予的「公務外出假」),例如SARS期間通過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現已廢止),曾明文規定隔離期間應給予公假。如今尚未針對「武漢肺炎」訂定任何條例命令,故針對勞工因傳染病防疫被強制隔離,目前(截至109年1月31日)並無法令課與雇主給予公假的義務。因此,雇主可能需要主動給假的狀況,大致有以下四種:

【A】.配合防疫工作(傳染病防治法§38):
防疫工作如果有進入公、私場所的必要,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警察,通知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這些配合到場的人員,所屬單位應給予公假。

【B】.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勞工請假規則§6):
如果勞工感染傳染病醫療期間,是因執行職務所導致(如醫護人員因工作需求接觸病患),則屬職業災害,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C】.因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民法§267):
如果勞工因工作需求自中國疫區返回台灣(包含出差時已預排歸期),雖未感染,但因此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則勞工無法提供勞務屬雇主企業經營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其檢疫/隔離期間,勞工得請求對待給付,雇主即應照給工資。

【D】.單純應雇主要求隔離(民法§487):
勞工未被衛生單位強制檢疫/隔離、且願意提供勞務,雇主為保險起見,仍要求勞工在家隔離,屬雇主片面拒絕受領勞務,則除工資照給、不影響全勤之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三、若雇主未主動給假,勞工欲請假之類型

排除上述狀況後,不管是勞工被強制檢疫、隔離,雇主目前都沒有主動給假的義務;但勞工因為防疫隔離,究竟應該請什麼假?以下依照疾管署的防治措施處置,也就是依勞工可能收到的「通知書」或「健康聲明卡」內容(參閱疾管署重要表單:https://bit.ly/38M7DC2 ,通知書內容格式標準截至 109年1月31日)逐一整理檢視:

【E】.非因職務上原因受感染者,收到「隔離治療通知書」(勞工請假規則§4):
此為確診後之醫療期間,自以普通病假為優先,或依勞工意願選擇特/補休。

【F】.非因職務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民法§266):
這二項之勞工尚無病徵,但遭政府公權力限制勞工行動,其無法提供勞務屬於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照民法第266條規定(或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法理),雇主可不給付工資、但不能用曠職、扣全勤獎金或補上班來處分,只要在假別註記防疫隔離即可。勞工若基於個人意願,希望不影響工資而願意先以特/補休申請,亦無不可。

【G】.勞工選擇避免外出自主隔離,收到「健康關懷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勞工請假規則§4):
此為實際「有」病徵存在,但檢驗尚非屬武漢肺炎。由於有實際因病就醫與後續在家休養之事實,故可憑此通知單申請普通傷病假,或依勞工意願選擇特/補休。

【H】.勞工選擇避免外出自主隔離,主動申報「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旅客入境健康聲明卡」:
此項通知身體並「無」任何病徵、亦未被衛生機關限制行動,可正常上班。倘勞工為保險起見希望可以自主隔離,應以特休、補休、事假,擇一為之。

再次提醒大家,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因此勞工以防疫為由請假,雇主要求提供衛生單位所開立的通知單,是為合理要求。掌握給假原則,才不會因為疫情而陷入慌亂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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