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110年5月19日下午宣布,全國即日起至5月28日,防疫措施全國一致,升至第三級疫情警戒。該期間外出時全程佩戴口罩,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聚會,僅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之外,其餘營業及公共場域關閉,持續營業及公共場域落實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發生群聚社區,並停止所有聚會活動及停課。基此,本次週報針對事業單位三級防疫期間所面對出勤(請假)、工資、工時等應注意事項,暨相關疑義處理建議,為夥伴們整理解析:

一、事業單位防疫應注意事項

(一) 加強防疫宣導與因應措施

事業單位因員工確診而接受隔離治療或曾經與確診者接觸,有需隔離觀察或檢疫,此情形對於事業而言多少經營上將面臨衝擊,故事業單位進行防疫工作時,應注意是否屬公告強制停業行業應即時停業外,如持續營運而有調整或變更員工勞動條件時,適時進行溝通與防疫宣導是很重要的事。再者,營運模式如與外部有直接接觸,可採「簡訊實聯制」進行實名制登記作業,並注意來客測量體溫及員工工作中的防疫間隔與消毒作業等,更應注意員工體溫及是否與染疫者有足跡重疊之調查,並依企業需要備妥營運防疫計畫而為因應。

(二) 出勤分流之容許性

事業單位為減少群聚感染機會,依員工職務內容或場所環境等條件容許性,進行出勤分流規劃,常見方式除同一事業單位異地辦公方式或施行居家辦公,以及無法進行居家辦公而開始實施排(輪)班。在居家班辦公部分,宜先進行「關鍵人員」判斷與分組(通常分為A、B組)且關鍵人員為該職務類中須可互為替代,其次進行居家辦公者職務執行上之條件與環境檢視,最後決定更換組別頻率;如無法進行異地或居家辦公,通常可能因地點特定(店面)或生產機(器)具等環境要求,或特別保護目的因素(如營業秘密或資訊安全)而受限制,須依原勞動條件所約定地點上班,而該類型員工本來並非排(輪)班類型,則可進行排(輪)班方式容許性評估,如企業營運上可容許排(輪)班時,仍應注意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否有先針對排(輪)班部分約定,如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均無約定,則實施前應徵得個別勞工書面同意。

(三) 居家辦公雇主出勤記錄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有備置出勤紀錄義務。惟事業單位之員工進行居家辦公,雇主不因此而免除該義務,此時可參考「員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與居家辦公之員工簽訂書面同意,關於在外工作員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改以其他方式記載,如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等,並將出勤記錄紀載時間記載至分鐘為止。然應注意者是,員工居家辦公有關於加班方式與時間等事項,均宜先於書面中約定清楚。

(四)減班休息與停業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因爲疫情影響不能繼續營業,或是營業受到衝擊,可依勞動部發布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與員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員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110年基本工資為24,000元);事業單位因而「暫停營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事業單位未受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停業要求,屬「自主停業」者,其停業期間工資仍然要依照原約定給付。

二、疑義與處理建議

(一)防疫照顧假定義

員工家中如有12歲以下學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因疫情停課期間而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備註:衛生福利部分別於110年5月17日、18日將防疫照顧假適用範圍擴及至「因應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因應長照機構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暫停服務期間」),受僱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或家屬(僅針對「因應長照機構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暫停服務期間」類型),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事業單位應付薪資,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防疫隔離假工資

員工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員工得請無薪的「防疫隔離假」,除應予准假外,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補充言之,員工如因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而至快篩站採檢,期間如因此無法出勤者,建議先以「防疫隔離」註記,然此事由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所以並未強制應給付薪資。其後員工於採檢後確診,若感染原因非屬執行職務所致,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三)公司是否可強制指派員工至疫情確診區出差

事業單位應以員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員工前往疫情嚴重確診區高風險場所執行職務,可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惟如有執行業務上需要從而指派員工至高風險場所工作時,應徵得員工同意並評估員工個人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例如:強化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提供口罩暨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採取體溫量測暨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等),如未能提供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員工得拒絕指派前往高風險場所提供勞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參照)。 

(四) 有配合民生物資供給致有延長工時或例假出勤之需求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廠商為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勞動部110年5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312號函參照)。此外,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通路商等)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亦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之適用(勞動部109年2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參照)。惟請特別留意,事業單位適用上開特殊加班規範時,仍應於期限內踐行法定核備或報備程序。

三、結語

新冠肺炎防疫工作不僅在國家與人民是重要的,在事業單位營運中也是相當重要事情,此次疫情不僅考驗企業對於外來種種壓力應變能力外,也考驗著企業內部的運作緊密度與協調性,故在事業單位疲於奔波防疫因應之時,切莫忘記與員工及工會妥善、正面溝通,才是攜手共度防疫艱難時期最好方法。若仍有疑義,本所所長沈以軒律師特於110年5月29日開設線上專題講座「新冠疫情升溫下─企業因應相關重點對策」(可持續觀看一個月),針對本次疫情所衍生爭議提供具體書面回覆,與相對應必要規章制度內容,分成「暫停營業薪資給付」、「停電影響薪資給付」、「疫情為由資遣處分」、「居家辦公政策」、「減班休息(無薪假)措施」、「其他管理制度規劃」與「疫情期間請假權利」等七大章節,企業人資法務夥伴千萬不要錯過喔!報名資訊:https://bit.ly/3eWq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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