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之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須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工資補償」;而此「工資補償」責任,雇主得以職災保險給付、甚至以商業保險(如團保)給付加以抵充。由於多數企業職災發生機會不多、對「抵充」的概念較為模糊;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實施後,前2個月職災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更增加了「抵充」的詢問度。本期白話勞動法將為夥伴們整理工資補償抵充的重要操作概念備用。

 

一、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抵充額度如何?是否前2個月全額抵充;超過2個月災保七成薪、雇主三成薪?

 

所謂職災保險七成薪,其實是相當簡化的說法,實際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金額,可能有多重因素影響,導致給付金額並不等於勞工每月工資的70%。因此就算雇主慣以「七成薪」簡化與勞工解釋抵充的溝通過程,但實際計算抵充金額時,仍應了解其中差異,以免因金額誤差衍生不必要的爭議。而可能影響實際給付金額佔比的因素包括:

 

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年限: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計給。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超過即不再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抵充,但雇主可能仍有補償責任。

 

2.計算基礎不同:

 

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即月薪制勞工以事發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計算基礎;而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則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也就是職災發生當月起前6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之平均。由於在雇主正常投保、勞工月薪未達投保薪資級距上限之前提下,勞工每月投保薪資多將略高於每月工資(例如:月薪32,000,對照投保薪資級距將為33,300),換言之,職災保險給付金額前2個月可能略高於原領工資(依前例,勞保局每月給付金額33,300,高於原領工資32,000)、超過2個月可能略高於原領工資之70%(依前例,勞保局每月給付金額=33,300*70%=23,310,高於原領工資七成=32,000*70%=22,400)。

 

3.給付日數限制: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換言之,連續公傷病假的前3天、或是3天以下的公傷病假(如單日門診回診/復健),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4.投保薪資上限:

 

目前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之最高級距為72,800,縱使勞工每月工資超過最高級距,但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仍然只能依最高級距計算。

 

二、雇主於勞工公傷病假期間已給付原領工資,無法再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依法應按「原領工資」數額給予「補償」。換言之,一般常聽到的所謂雇主給予原領工資,只是被簡化說法所誤導的觀念,實則雇主給付的是「職災補償金」,建議務必要重新正確釐清兩者之差異。也正因為雇主給付的是「職災補償金」而非「工資」,故當勞工職災醫療持續一段期間不能工作、欲申請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時,應勾選「未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或勾選「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倘勞工仍可從事輕便工作而雇主仍照給工資、或雇主誤認給付原領「工資」而勾選「已領取薪資」或「已領取部份薪資」,都有可能無法順利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亦將同時影響雇主抵充權的行使!(附帶提醒:補償金為免稅所得,於申報勞工所得時,亦應加以區分。)

 

三、既然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且將直接撥付給勞工,則雇主能不能只給付補償金差額?前2個月甚至無須給付補償金?

 

法令之所以規定雇主支付職災勞工「工資補償」,目的在維持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若雇主事先主張抵充而僅支付補償金差額,恐無法達到上述目的。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先支付工資補償,待勞工因同一事故「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或已領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保費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方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抵充的數額。然而由於有不少勞工或許未能熟悉工資補償抵充的相關規定,導致勞保局撥付職災傷病給付後,雇主主張抵充權而要求勞工返還勞保局給付數額的過程,容易引發誤會。因此雖然抵充權的行使並不需要勞工事先同意,但仍建議雇主於支付工資補償前,事先與勞工說明抵充相關規定並預告抵充權的行使;甚至可考慮透過使勞工簽署同意書的方式,確認勞工知悉了解日後返還範圍與義務,以減少無謂的爭議。

 

四、商業保險(團保)抵充要件?勞工保在職業工會是否也可抵充?

 

雇主欲以職災保險給付、或是商業保險給付主張抵充權,其前提是保險費用已由雇主所支付者。由於職災保險費依法由雇主全額負擔,因此職災傷病給付金額可全部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同理,商業保險(團保)之保費,若由雇主全額負擔,則勞工領取之保險給付亦可抵充雇主職災補償責任;若雇主僅負擔部份保費,則應依雇主負擔保費之比例主張保險給付可抵充之金額。至於雇主未替勞工投保職災保險,而由勞工於職業工會自行負擔保費加保者,則勞工發生職災所請領之職災傷病給付,雇主無法主張抵充權。

 

五、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前2個月高於原領工資;商業保險(團保)由雇主負擔保費者,保險給付應可全額抵充,故可要求勞工全額返還雇主?

 

所謂「抵充權」的行使,目的在抵免雇主法定的職災補償義務,那麼可抵充的最大範圍,自然以雇主的補償義務為上限。職災保險投保薪資雖然通常略高於勞工每月工資,但由於職災傷病給付超過2個月的部份,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七成計算,在雇主沒有額外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的前提下,幾乎不會有滿溢出原領工資的機會,自然是全額抵充。然前2個月的職災保險傷病給付高於原領工資的機會頗高;甚至若雇主已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則商業保險給付加上職災保險給付,幾乎可肯定將高於勞工原領工資;惟此時雇主仍只能在「原領工資」範圍內主張抵充權。舉例來說,勞工月薪32,000(即原領工資),平均月投保薪資33,300,則公傷病假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前2個月(假設已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算),單就職災保險給付金額33,300,即已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單月差額1,300;超過2個月公傷病假之職災保險給付金額為23,310(算式:33,300*70%),假設另有商業保險給付每月10,000,則勞工可領到不同保險給付之總額為33,310(災保23,310+團保10,000),亦將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單月差額1,310。然而雇主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之範圍,仍然只限於原領工資數額(32,000)以內;至於超出原領工資數額的部份差額,仍屬勞工所有。

 

附帶言之,因應災保法實施後,前2個月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能已超過原領工資數額,已有保險業者推出依社會保險給付不足之差額理賠產品,除可同樣分攤風險外,也降低保費支出;此外,相較以勞工為被保險人的團體傷害保險而言,也另有以雇主為被保險人、依雇主補償責任直接理賠雇主或經雇主同意給付勞工之產品(可參閱第22期宇恒週報:https://bit.ly/37NtNoB)。雇主可依風險分攤需求善加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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