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106年7月起本所成立「企業保險規劃部」,由沈以軒律師偕同多年保險公司業務主管經驗的吳孟修律師,共同為企業提供風險評估暨保單規劃服務,並檢視現有險種是否合適。希望透過保險制度搭配本所律師團隊專業服務(例如:書面規劃報告、企業規章配合修訂、代表向勞工解釋或召開說明會、爭議衍生代表溝通協調與後續理賠服務,凡透過本所保險規劃專案,均可獨享上開免費服務),將企業可能損失與風險降到最低。故即日起宇恒週報每月都會有一篇來談談企業風險與保險規劃之間的聯結喔!]

 

一、按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可知雇主得透過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金,一般多以勞工保險來轉嫁風險。惟實務上勞工保險多無法完全抵充職災補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給付項目: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工資補償責任(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勞保未有類此給付項目。

 

(二)給付數額:勞保傷病給付第一年僅為投保薪資70%,第二年降為投保薪資50%,而雇主工資補償責任須以原領工資(即事發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為標準。

 

(三)給付日數:過去勞保局認定不能工作的傷病給付日數,常較勞工實際請求者短少,即縱使勞保不予給付期間,不代表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四)給付上限:當勞工實領薪資大於勞保投保薪資上限額度時(現為45,800元),亦無法足額抵充。

 

在上述之情形,企業即有透過投保商業保險轉嫁職災補償金風險之需求。

 

二、實務上常見商業保險工具為:團體傷害保險(下稱「團傷險」)、雇主補償契約責任險(下稱「雇補險」)。前者「團傷險」於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均有之,而後者「雇補險」專屬產險公司產品,二者最大差異在於:


(一)被保險人不同:「團傷險」之被保險人為員工,而「雇補險」之被保險人則為雇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前者係直接給付保險金予員工,無待要保人即雇主之同意。反之,後者則係給付保險金予雇主,或經由雇主同意後始給付予員工,準此,員工多須與雇主達成和解後,方得申請該筆保險金給付。

 

(二)適用之殘廢等級不同:「團傷險」殘廢認定是依照一般商業保險的「11級79項」,「雇補險」則回歸勞保的「15級221項」,失能種類多了精神、頭頸臉、皮膚等。可知「雇補險」之保障範圍與勞保相符,但較「團傷險」為大。換言之,職災勞工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認殘時,若符合勞保之失能標準但不該當商業保險之殘廢等級,有可能發生「團傷險」無法給付並抵充雇主補償責任之情形。

 

三、綜上,勞工職災所引發之勞基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雇主可為勞工投保勞保、團傷險、雇補險以轉嫁風險,以確保企業不因職災風險而影響永續經營,其中雇補險保障範圍與功能似乎較為全面!至於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該如何轉嫁?請期待下期宇恒週報說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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