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


Q:我司為週休二日制(每日上班8小時),106年7月1日與下列二位PT員工簽訂兼職契約,則渠等年資滿六個月時,是否仍應比照其他員工,給予特別休假3天共計幾小時呢?

 

(一)勞工甲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三小時」
(二)勞工乙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

 

〔本所回覆〕


一、 本案員工縱屬部分工時勞工,仍應按其服務年資,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特別休假,但以工時比例計給特休時數:


(一) 本案所涉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勞動部106年1月6日勞動條1字第105013313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揭:「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二) 準此,部分工時勞工仍得享有勞基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權利,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但因為其工作時間本較一般全時勞工為短,故應以工時比例計給特休時數。


二、 綜上,本案之雇主仍應直接按該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於服務滿6個月時,依勞基法第38條給予特別休假3天,試分述如下:


(一) 勞工甲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之工作時數較短,故得直接以每日工作時數乘以法定特休日數,給予特休時數9小時【計算式:3小時*3日=9小時】。


(二) 勞工乙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不同,係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特休時數,其中所謂「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為求計算便利,應得以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半數1044小時計【計算式:全年365天正常工時2088(52週*40小時+8小時)÷2=1044】,故給予特休時數14.3448275【106/7/1-106/12/31正常工時624÷1044*3日*8小時=14.3448275小時】,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


三、 附帶提醒,若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者,亦應折算工資,人資夥伴切勿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較少而認為不須給予特別休假或無庸折算工資,反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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