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


部分工時勞工不能用變形工時,107年2月12日(一)至同年月18日(日)之排班方式,是否須給付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本所回覆]


一、查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略以:「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以及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略以:「勞資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工作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者,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惟設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某一「國定假日」為週四之時(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給薪或應予補休等權益。」,一併敘明之。


二、準此,依上開二則函釋意旨觀之,倘事業單位未依法定方式(即經個別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確明對調後之國假期日),要求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依勞基法第39條後段規定,工資加倍發給,即除原本約定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事業單位有實施變形工時,在符合每7日休1日或每2週休2日的前提下,亦可將休息日於各變形工時週期內調整,以免休息日或例假日巧碰國定假日所衍生之補假情事。


三、承上,如事業單位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因其不得採用變形工時(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意旨可參),即應回歸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之規定。惟部分工時勞工之工時約定類型繁多,本所擬就4種「時薪制」工作者常見類型簡述如下:


(一)假設每7天之起迄為星期一至星期日,星期一至五固定工作4小時(參照圖一)
因該部分工時勞工當週原定工作日為星期一至星期五,2/15(週四)及2/16(週五)等工作日適逢國定假日不用出勤,工資照給。2/17(週六)與2/18(週日)屬國定假日,又適逢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之例假與休息日,故雇主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另行擇日補給勞工2日國定假日。如勞工於2/15(週四)至2/17(週六)皆有出勤4小時,2/15(週四)及2/16(週五)應依勞基法39條後段規定,加給時薪*4小時之工資,2/17(週六)為休息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給付時薪*(4/3*2+5/3*2)之工資。

 

20180209部份工時過年班表


(二)假設每7天之起迄為星期一至星期日,固定星期一,三,五出勤4小時(參照圖二)
因該部分工時勞工當週原定工作日為星期一、三及五,且星期二為例假日,星期四為休息日,故2/15(週四)國定假日巧遇休息日,應另行擇日補給勞工1日國定假日,且2/16(週五)不用出勤,工資照給。而2/17(週六)與2/18(週日)本無排班,故無給付工資義務。如勞工於2/15(週四)至2/18(週日)皆出勤4小時,2/15(週四)為休息日出勤,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給付時薪*(4/3*2+5/3*2)之工資,2/16(週五)國假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另再給付時薪*4小時之工資,2/17(週六)及2/18(週日)國假出勤應給付時薪*2倍*4小時之工資。


(三)假設每7天之起迄為星期一至星期日,機動班別出勤次數不固定,每次工作4小時(參照圖三)
因該部分工時勞工當週於2/12(週一)至2/14(週三)機動出勤,則2/15(週四)至2/18(週日)四天國定假日勢必有二日為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故縱使勞工2/15(週四)至2/18(週日)國定假日皆未出勤,雇主仍應擇日另行補給勞工2日國定假日。惟須特別提醒者,若該勞工之每7天的起迄週期非為「星期一至星期日」,而係另有約定(例如「星期四至下週星期三」),且週期為連續不間斷,則有可能無另行擇日補假之必要囉。


(四)假設每7天之起迄為星期一至星期日,機動班別出勤次數不固定,每次工作4小時(參照圖四)
因該部分工時勞工當週僅於2/12(週一)機動出勤,且2/13(週二)為例假日,2/14(週三)為休息日,亦未於2/15(週四)至2/18(週日)國假出勤,故無國假出勤工資加倍給付之情事,亦無國假巧碰勞基法第36條第1項之休息日或例假之補假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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