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

 

公司採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使工作日正常工時達10小時。請問國定假日使勞工出勤加班10小時,應如何計給加班費?是否按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加給一倍工資?查第140期宇恒週報(http://bit.ly/2u9kMWB)提到投票日遇變形工時10小時正常工時之加班費:「前8小時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其論述依據為何呢?

 

《本所回覆》

 

一、依變形工時調整工作時間,逢國定假日所加發之「一日工資」仍為8小時工資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要旨: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8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準此,過往的確曾聞「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者,應按10小時正常工時加給一倍工資」之見解;惟依前開函釋所示,所稱加發之「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而言,出勤超過8小時仍依延長工時計算,而非加給一倍工資。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若再比對變形工時之特休仍按一日8小時給予、未休特休與原領工資之「一日工資」依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計算(同樣為一日8小時之結果,與變形工時無涉),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國定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之工資,於變形工時調整工作時間部份仍有疑義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前揭法條明文規定,延長工時前2小時工資為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而一般工作日超過8小時,基於已無本薪,因此所稱「加給1/3」,應指在先給予本薪之基礎上加計,故實際計算倍率為4/3(即1倍本薪連同加給之1/3)。然而,經變形工時調整工作時間之一日10小時正常工時,其第9、第10小時已有一份本薪,並已於月薪中給付,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是否因此僅計算「加給之1/3」即可,無須再另給1倍之本薪?抑或仍須按一般認知之4/3倍率計給? 

 

三、主管機關見解不明,建議依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見解為準

 

上述疑義截至目前為止,未見勞動部有進一步的明示;本所曾為此以電子郵件函詢勞動部,亦未能獲得較前開函釋更進一步說明,僅揭示當日超過8小時部分屬延長工時性質,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計給工資,此觀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109年4月22日電子郵件回覆:「勞工於本法第37條規定之休假日(即『國定假日』)工作,當日工作於8小時以內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超過8小時之部分,核屬延長工時,依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如尚有勞工法令疑義,可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詢問」即明。然而,鑑於客戶就此爭議屢遭不同地方主管機關持相異見解挑戰之困擾,本所另以書面方式函詢勞動部、並經勞動部函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之回覆,即採取較保守但卻明確表態之法律見解如下: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4月10日北市勞動字第1090115034號:

「依來信所述:『某公司甲,業經勞資會議同意採行二週彈性工時,實施四班二輪(做二休二)之輪班制度,經調移工時使每個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均固定為10小時。...』,依上開函釋(指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說明,倘出勤日遇國定假日,當日應予放假,如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時,當日8小時內加發1日工資,逾8小時之工時係屬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例如勞工每月薪資3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國定假日出勤10小時,其工資應為1日(8小時)工資(1200元)+延長工時工資(150元×4/3×2小時)=1,600元。」

 

因此,倘事業單位對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之加班費計算存有疑慮,建議可先諮詢所在地主管機關(請人資夥伴務必透過書面函詢取得依據,勿以口耳相傳為憑),並以該地方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較無風險;若未能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依據,基於保險起見,建議參考上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之保守見解,即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出勤之第9、第10小時加班費,仍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計給,此也就是為何在第140期宇恒週報會提及「前8小時內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1倍工資;超過8小時,前2小時以4/3倍計、超過2小時以5/3倍計」的緣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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