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管機關原文摘錄】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4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03136000號函)
一般而言,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有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如法規中規定「報請備查」,原則上權責仍在陳報者,且並不表示應於事前為請示之意,即使未踐行此項程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由上開函文意旨觀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應將雙方代表及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此備查應僅係屬通知義務,如若未能即時完成通知程序,通過勞資代表達成之勞資會議決議事項,仍然具備法律效力。
二、勞動基準法(下同)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雖然如未定期召開,目前尚無罰則,但必須留意的是,如果貴司欲依法施行下列彈性制度:
(一)延長工作時間(第32條第1項)
(二)變形工時(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1條)
(三)女性夜間工作(第49條第1項)
)務必先於勞資會議中達成決議,方能取得適用之門票喔!
三、末者,也許貴司認為沒有上述需求,所以勞資會議舉無輕重,但請別忘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使國民可以充分利用國定假日連假達到休憩實益,多採取週六補班而形成連假的狀況,好比106年10月10日國慶日落於星期二,為使10月9日也放假達成連假,故提前於9月30日星期六先補班,如果貴司班表慣於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那麼請務必依照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規定,趕緊於勞資會議決議採用8週變形吧,否則傻傻的逕行跟著9月30日補班,當週可能會因連續工作六天而短少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之違法情事哦。
四、勞資會議在整部勞動基準法裡,影響事業單位的工時制度甚鉅,如不清楚如何舉辦勞資會議或選舉勞方代表,可委託本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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