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問題]:我司為餐飲服務業,業經勞資會議決議同意採行四週變形工時,又我司有與大專院校合作簽署建教合作契約,則該等學生是否可比照一般員工採用四週變形工時班表安排實習的時間?

[事務所回覆]: 
一、 依勞動部106年6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371號函略以:「同法(勞動基準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爰事業單位於徵得技術生同意之前提下,準用同法第四章工時規定。」,合先敘明。

20170630技術生彈性工時01

二、 本所為妥適回覆常年顧問客戶實務疑義,不時去函詢問勞動部或當地主管機關立場,本期問題與第一點勞動部函文即為適例。依回函內文觀之,勞動部肯認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之技術生及與其性質相類之人,如事先取得上開人等「個別」同意後,即可要求配合事業單位之四週變形班表運作。

20170630技術生彈性工時02

三、 然本所提醒與建議事項有三:
(一) 若建教技術生在公司學習的時間或次數,相較於全時勞工有相當程度縮減,類同部分工時工出勤程度,依照勞動部103年11月5日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釋意旨:「部分工時勞工無得適用前開彈性工時規定」,當然該等學生仍不得採行變形工時制度,固不待言。
(二) 倘事業單位非屬必要,例如指導老師(一般員工)有兩人以上或職代制度健全,輔導流程不因員工休假而中斷者,建議還是回歸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及每週總工時不超過40小時之原則,儘量維持學生正常作息,以俾身心健全發展。
(三) 然若事業單位係與高中職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應另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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