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聞報導摘錄】 
(資料來源: 2017年05月30日,ETtoday,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端午連假許多人選擇到花東旅遊,但台九線蘇花公路卻因為降雨造成落石坍方中斷,許多民眾也因此被困在花蓮無法返回工作崗位,對此勞動部表示,若勞工上下班必經路線在蘇花附近的話,即使遲到或無法返抵工作崗位,雇主也不可扣薪。勞動部表示,山崩可以視為天災,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的相關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勞工所在地因為天災等阻礙交通導致遲到或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叮嚀】
一、依民法第230條暨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而債務人未能給付事由,若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他方亦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是故如因天災導致上下班應經路段或連續假期收假返家路徑無法行駛,或因之增加通勤時間,致使勞工無法出勤或上班延誤者,雇主不得視為遲到曠職、要求勞工請假、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此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簡稱天然災害要點)第6點規定意旨可參。
二、承上,既係非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之天災事由,導致勞工無法依勞動契約約定履行完整勞務(當然雇主對此有疑義,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針對勞工因之未出勤期間工資(不論是全日未出勤抑或遲到時段),雇主得不予發給工資,亦有天然災害要點第7點前段規定與內政部74年10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未備有交通工具之事業單位員工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除經雇主查明有虛偽表示者外,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足憑,然該新聞報導指稱雇主不可扣薪,也許是誤解勞動部本意抑或斷章取義了。
三、反之,如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業於工作規則或管理辦法載明凡遇天災事變導致員工無法依約履行勞務而工資照給等語,則遇有上開情事者,除了不得視為曠職或遲到外,仍應依原約定給付是日工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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