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新勞基法修正條文終於107年1月10日定案,雖然距離前一次105年12月21日修法僅間隔一年有餘,縱難謂為「朝令夕改」,但去年一例一休引發的紛紛擾擾,即便勞動部祭出史無前例最長的法令宣導期及輔導期,仍難為勞資雙方滿意,更引發地方主管機關的反制,最終導致再次倉促修法,甚至意料之外突將「補休」法制化。

二、 人資夥伴們的無奈與焦慮,沈律師完全理解與體會,本期週報為回應業界有關最新修法之各項提問,及時公布沈律師「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案例研討與實務因應對策」之北中南各地公開班講座大綱,內容涵括「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以及「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等六大議題,全部由人資夥伴的實務操作面出發,精心策畫40題真實案例,循序漸進引導,並提供最適切的法律建議與相關表單制訂建議,協助人資夥伴及早因應新法以符法制,歡迎大家踴躍報名以及分享周知。講座大網與相關資訊如下:

壹、講座名稱:107年1月勞基法修正案例研討與實務因應

貳、各場次報名資訊
(一)高雄假日班:1月20日早上9時至12時
報名網址: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0167
(二)台中假日班:1月20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報名網址: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0166
(三)台北假日班:1月21日早上9時至12時
報名網址: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0163
(四)台北平日班:1月23日下午2時至5時
報名網址: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0164
(五)台北平日星光班:1月23日晚上6時30分至9時30分
報名網址:http://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0165

參、課程大綱:
一、休息日工時及工資核實計算(勞基法第24條)
二、延長工時與休息日之補休制度(勞基法第32條之1)
Q:勞工甲(週休二日制全時勞工,月薪36,000)107年3月10日「休息日」申請加班3小時,若因故未出勤或只出勤1小時,針對未出勤時段是否還要請假?雇主應如何計給工資?
Q:反之,甲若依約出勤3小時,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107年3月份應計入多少小時的延長工時額度?
Q:承前,甲可否主張只折算1小時的補休,另外2小時請求加班費?雇主可否拒絕?這樣會否影響107年3月計入之延長工時額度?相關程序表單如何制訂?
Q:承前,甲的2小時加班費數額為何?是「2小時都用4/3」計算?還是「1小時算4/3、1小時算5/3」?
Q:承前,甲的1小時延長工時換算補休,比例是「1:1」還是「1:4/3」?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要行使在特定期日,雇主可否拒絕?還是雇主有權另行指定日期?若雇主拒絕後是否代表協商不成立,雇主必須立即給付加班費?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何時要使用完畢?勞資雙方如何協議?雇主可否自訂比照特休假的年度區間?
Q:承前,甲的1小時補休時數若未行使完畢,雇主應給付多少錢的加班費?還是可以規範因勞工個人因素未休畢而歸零放棄?或是雙方得協議再換休遞延使用?
Q:承前,該補休未休畢之加班費,是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
Q:若甲事後又在107年5月1日(勞動節國定假日)加班4小時,可否比照上開規定換取補休?給與的補休時數是4小時或8小時?未來甲要行使補休權利時,雇主是先扣減加班事實先發生的休息日補休時數,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三、年度終結特休未休日數得協商遞延(勞基法第38條)
Q:勞工乙(特休曆年制,行使期間:1/1~12/31)107年度的特別休假,直至107年12月31日,尚未休畢5日,乙要求遞延至108年度,雇主可否拒絕?相關程序表單如何制訂?
Q:承前,若乙主張其中2日遞延即可,另外3日雇主應依法折算工資,雇主可否拒絕?
Q:承前,若乙並未要求將5日特休假遞延,雇主可否自行在規章訂定,勞工未行使反對遞延之表示,即視同同意?或是透過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的方式替代個別勞工乙的同意?
Q:承前,若乙與雇主間達成遞延5日特休假之協議,該5日可以遞延行使期間到何時?雇主可否片面要求提前在108年2月28日前休畢,否則逕行折換工資?若乙對此提議也表示同意,是否可行?
Q:承前,乙於108年間行使特別休假時,究竟是先扣減107年度遞延之5日特休?還是108年新增之特別休假?還是依照勞工自由選擇?
Q:承前,遞延至次年度行使之5日特休,雇主折換1日工資係以哪1個月份薪資做基準?是107年12月還是108年12月?
Q:承前,若5日遞延的特別休假迄至108年12月31日仍未休畢,勞資雙方得否協商再度遞延?協議是否有效?
Q:雇主折算特休未休工資數額,是免稅所得或應稅所得?應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標準?是否納入勞健保投保級距?是否會影響發放當月之延長工時額度?是否會佔用當月份加班費的免稅額度?
Q:針對週年制勞工年資滿6個月的3日特休假,經勞資協議後遞延至次一年度,可遞延行使的期間是6個月還是1年?
Q:針對雇主優於法令多給之特別休假,若經勞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行使,上開問題的答案有無不同?

四、每月延長工作時數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2條)
Q:新法上路後,事業單位若無工會,欲將每月延長工時增加為54小時,每3個月至138小時,應如何合法有效舉辦勞資會議?
Q:勞資會議若是全體同仁出席並一致表決通過,未特別選派勞資雙方代表,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如經依法選派勞資雙方代表,但代表名冊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倘公司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但決議內容未送主管機關備查,是否影響決議效力?
Q:公司每年6月至9月固定為旺季,假使要求勞工丙於上開月份配合業務需求加班,各月之加班時數上限都是54小時嗎?即所謂「每3個月」所指為何?係指「每年均依曆自1月起算,循環不間斷」?還是「雇主得自選每3個月區間起算月份,循環不間斷」?還是「雇主縱使得自選每3個月起迄月份,但各區間不須連續且可中斷」?還是「任3個月均須受到138小時限制」?
Q:承前,如果勞工丙於上開旺季頻繁加班期間發生心血管疾病中風,雇主是否有被認定過勞職業疾病之風險?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Q:承前,如果勞工丙基於個人健康理由,拒絕配合旺季加班,雇主可否強迫之?
Q:每月延長工時依法提高至54小時,是否會影響當月份加班費免稅額度之上限時數?

五、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6條)
Q:事業單位為八週變形指定行業,如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否即可14休2?
Q:事業單位若為營造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應如何判斷?
Q:承前,所有勞工的八週變形週期都必須一致嗎?
Q:承前,個別勞工如果不同意採用變形工時,雇主得否強迫之?
Q:承前,有哪些特殊事由,主管機關方能放寬七休一限制?所謂主管機關宣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事由,又該如何認定?若事業單位除此以外尚有調整例假之必要,該如何處理?
Q:承前,事業單位八週週期為「107年3月12日至107年5月6日」,如配合業務需要,需交替使用兩週變形,是否可於上開週期內任一日主張改採兩週變形?還是必須在107年5月6日走完八週之週期後,始得於翌日「107年5月7日」實行兩週變形?

六、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勞基法第34條)
Q:107年3月1日起,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雇主如欲變更休息時間為8小時,應如何辦理?
Q:事業單位為三班制,早班8時至16時、午班16時至24時以及晚班24時至翌日8時,如果勞工甲固定包早班,勞工乙固定包午班,勞工丙固定包晚班,勞工丁為機動人員,負責於甲乙丙休假時替補,勞工甲、乙、丙及丁都受勞基法第34條之相關規定限制嗎?
Q:承前,如果勞工丁107年4月1日值午班,4月2日值早班,但是4月1日因故延長工時至18時,翌日還可以照常值早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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