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


我司107年8月底打算稽核並調整勞工勞保投報級距,惟勞工107年5月有4日請假紀錄(分別為家庭照顧假1日、事假1日、未住院病假1日、住院病假1日),於計算該月「月薪資總額」時,究仍維持雙方議定之月薪42,000元或須以請假扣薪後之工資數額計算?

 

[本所回覆]


一、投保薪資以申報調整前最近3個月平均收入為認定基準


按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係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等級金額申報。

 

二、依照法律規定,除傷病住院期間外,其他假別扣薪數額均應影響投保薪資認定


(一)原則上,倘若被保險人之薪資係因請假(例如:家庭照顧假、事假)扣薪,因扣薪部分屬未獲得之報酬,仍應以扣除後計算月薪資總額,如月薪資總額在當年2月至7月前有變動時,投保單位至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前有變動時,至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另投保單位為適時反映被保險人實際薪資所得,亦可隨時申報調整。

 

(二)惟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特別針對「因傷病住院」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第3款規定繼續加保者」,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另依內政部70年9月26日臺內社字第44941號函略以,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請假期間,未有薪資收入者,薪資總額既未變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應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為保障彼等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及避免投保單位於該期間申報調高投保薪資巧取保險給付,依上開說明及相關規定,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復經勞委會99年12月9日勞保二字第0990140479號函釋在案。

 

三、未住院傷病請假期間,亦應解釋不影響投保薪資認定,方屬合理


誠有爭議者,乃「未住院」病假扣薪期間,是否仍會影響投保薪資認定,法無明定。惟本所認為細繹前揭主管機關函釋內容,所稱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期間,將「傷病住院」、「傷病請假」等事由個別臚列,並未區分二者差異,似已肯認凡傷病請假期間,不論有無住院事實,均不影響投保薪資認定。再審酌普通傷病期間被保險人必將減少勞務提供而可能因此無薪資收入或薪資減少,若謂此期間投保單位因被保險人減少勞務提供而據以調整投保薪資,勢必降低勞保各項給付之計算基準,進而影響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甚鉅,此顯悖於勞工保險條例之立法目的,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可茲參照。

 

四、小結


本件勞工於107年5月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其與貴公司議定之薪資總額既不能謂因減少勞務提供而有所變動,依前揭說明,住院與非住院之傷病期間均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貴公司應僅就事假與家庭照顧假等2日無薪部分,據此扣除計算月薪資總額。若未遵法申報調整致使投保薪資以少報多之情事,勞保局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按其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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