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恒導讀】


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及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同法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加發一日工資)。但是「所定」與「指定」有何不同?都可以經「個別勞工」同意後,將之與工作日對調嗎?休假當日出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一律都是加發一日工資嗎?本期【宇恒週報】先針對上開基本概念定性釋疑。但若涉及進階爭議(例如: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或「變形工時後之空班日」或「優於勞基法之免出勤日」之區別?「月薪制」與「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之區別?11/23(星期五)出勤跨曆日至11/24(星期六)屬正常工時時段或延長工時時段之區別?選舉公投當日給員工投票二小時,採用「逕行免出勤義務」或「請公假」或「變更出勤班表起迄時點」之區別?最後上開答案若由「選舉罷免日」換至「內政部所定12天國定假日」又有何不同?),因為各種排列組合會有特例相異對待,沈以軒律師將在11月人資讀書會開立專區,一次獨家逐題案例解析(詳細大綱可參週報下方)!

 

Q1:內政部「所定」與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各係為何?


ANS:內政部「所定」之應放假日規範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共計有12日,依序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春節(初一至初三)、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兒童節及勞動節。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係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又所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103年5月28日修訂)羅列之中央公職人員,即立法院立法委員,以及地方公職人員,意即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Q2:承上,二者是否皆得經「個別勞工」同意,將之與「工作日」對調?


ANS: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得」經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業已明定專指當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即勞工之「選舉罷免權」「僅限於」前開時段行使之,故是日「不得」主張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Q3:承上,二者經勞工同意出勤提供勞務,是否不論出勤時數為何,皆應「加發一日」工資?


ANS:查勞基法第39條前段明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用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以,倘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出勤 ,當日除原本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惟縱勞資雙方當日僅約定出勤1小時,因已破壞該休假日之完整性,雇主仍應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係勞工同意於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日」出勤,應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發工資」,而非一律加發一日工資。

 

Q4:承上,勞工可否主張以「補休」替代是日出勤工資?是否亦應遵守勞基法第32條之1相關規定?


ANS:查勞基法第32條之1僅強制規範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6條第1項之延長工時,經個別勞工同意換補休而未休罄時,應予結清工資,而非「禁止」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國假出勤換成「補休」,請詳參第47期週報全文(網址:https://bit.ly/37WoYKV)。基上,倘勞工同意將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休假日出勤工資換成補休,要屬適法,至於如何補休以及是否同於特休年度終結日一併結清未休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或直接比照第32條之1辦理

 

Q5:承上,二者巧逢「法定休息日」以及「例假日」,是否皆應擇期補假一日?


ANS: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準此,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適逢「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始應補假一日。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係針對「有投票權」且「當日為工作日」之勞工始應放假,是以倘當日係為該勞工之「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自無礙其「選舉罷免權」之行使,自無放假一日之必要,亦無補假之理。

 

Q6:承上,「公投日」算是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嗎?


ANS:查現行法令,勞動部雖僅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然其業於107年10月22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03號函預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按其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立法意旨,相當可能於107年11月上旬定調,可詳參行政院公報第024卷第202期。復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未來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應新增「公民投票日」,故縱勞工未滿20歲,但倘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如公投日適逢工作日,亦應比照上開選舉罷免日放假一日哦。

 

【107年1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各區日期暨報名資訊:
11月份高雄讀書會(11月10日 週六09:00~12:30)
課程資訊:https://ppt.cc/f24mJx

11月份台中讀書會(11月10日 週六14:45~18:15)
課程資訊:https://ppt.cc/fY8kdx

11月份台南讀書會(11月11日 週日09:00~12:30)
課程資訊:https://ppt.cc/fzNW0x

11月份台北平日讀書會(11月16日 週五13:00~16:30)
課程資訊:https://ppt.cc/fG5bex

10月份台北假日讀書會(11月17日 週六08:30~12:00)
課程資訊:https://ppt.cc/fFIw2x

11月份桃園讀書會(11月17日 週六14:30~18:00 )
課程資訊:https://ppt.cc/fCDbmx

★時事重要爭議專區
重點一「選舉罷免日出勤實務爭議總整理」
一、基本概念
Q1: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謂「內政部所定」與「勞動部指定」之休假日,有何不同?
Q2:承上,二者是否皆得經個別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挪移?
Q3:承上,二者經勞工同意出勤提供勞務,是否不論出勤時數為何,皆應「加發一
日」工資?
Q4:承上,勞工可否主張以「補休」替代是日出勤工資?是否亦應遵守勞基法第32
條之1法定補休規範?
Q5:承上,二者適逢「法定休息日」以及「例假日」,是否皆應擇期補假一日?

二、月薪制工作者
(一)選舉公投日適逢正常工作日
Q1:勞工甲月薪36,000元,年滿30歲,每週二至週六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8時至17時,午休1小時),每週日為例假日,每週一為休息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若因選舉公投日放假,工資怎計算?
Q2:承上,倘當日上午仍出勤工作4小時,下午返家投票,可否主張加發一日工資?如何給薪才正確?
Q3:勞工乙月薪36,000元,甫年滿18歲,每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22時至翌日7時,中間休1小時),107年11月23日(星期五)工資怎麼計算?
Q4:承上,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晚上應否出勤,工資怎計算?
Q5:勞工丙每日正常工時小夜班(13時至22時,中間休1小時),若107年11月23日(星期五)下班後加班4小時(22時至翌日2時),加班費怎麼計算?

(二)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
Q1:勞工丁月薪36,000元,年滿50歲,每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8時至17時,午休1小時),星期六為法定休息日,星期日為法定例假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未出勤,工資怎麼計給?可否再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當日未有約定出勤時段,勞工丁出勤8小時之加班費如何計算?係依「休息日」標準還是「選舉公投日」標準?
Q3:承上,倘當日雙方約定出勤時段「8時至17時,午休1小時」,下列情形之加班費怎麼計算?
1、若勞工丁主張上午時段(8時至12時)須外出行使投票權,故僅下午工作6小時(13時至19時)
2、若勞工丁以個人因素為由「請假」上午時段,一樣僅下午工作6小時(13時至19時)
3、若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當日出勤班表為「13時至19時」
Q4:承上,倘丁不同意變更出勤時間,雇主可否片面為之?

(三)選舉公投日適逢變形工時空班日
Q1:勞工戊月薪36,000元,年滿50歲,公司採用4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7時至19時,中間休息2小時),倘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為工時調移後所生之「空班日」,當日未出勤,工資怎麼給?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當日出勤8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係依「空班日」標準還是「選舉公投日」標準?

(四)選舉公投日適逢優於法令之免出勤日
Q1:勞工己月薪36,000元,年滿50歲,四班二輪,做二休二的第三週星期六,當日未出勤,工資怎麼給?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當日出勤8小時,加班費如何計算?係依「平日延長工時」標準還是「選舉公投日」標準?還是回歸雙方約定即可?

三、部分工時之時薪制工作者
Q1:勞工庾年滿50歲(時薪制,每小時150元),固定每週一、三及五出勤,每週四為法定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每週六即為雙方約定免出勤日,每日正常工時4小時(8時至12時),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當日未出勤,工資怎計算?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當日出勤4小時,工資怎計算?
Q3:若勞工庚(時薪制,每小時150元)每週固定出勤時段為週二、四及六,則上開結論有無不同?

四、第84-1條核備之工作者
Q1:勞工辛年滿50歲,為週休二日制的公司自聘警衛,107年11月出勤22天(二班制,7時至19時及19時至翌日7時,每班中間休息2小時),當月薪資33000元,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當日未排班出勤,工資怎計算?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反之,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為其排班出勤日,工資怎計算?

五、選舉罷免日與內政部所定國定假日之區別
Q:以上題目所稱之「107年11月24日選舉公投日」,若換成是「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答案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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