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

 

我司現有一員工因生病(非職災)申請一般留職停薪,請問是否可於留職停薪期間將其勞健保退保(包括停止提繳勞退6%)?如果是育嬰留職停薪,情況是否不同?

 

〔本所回覆〕

 

一、一般留職停薪

 

(一)勞保部分: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兵役法第44條第1款:「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2、據此,因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原則上須實際從事工作的勞工才能由雇主申報加保,但如勞工係因前開兵役、傷病之「法定事由」申請留職停薪,且願意繼續加保者,雇主即不得予以拒絕。(其餘可繼續加保的事由中,第2、4、5款與法定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形,有所不同)

 

(二)健保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職是,若勞工因故留職停薪(須「非」申請育嬰留停,詳見後述)者,須徵得雇主同意,始得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二、育嬰留職停薪

 

(一)勞保部分: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分別明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準此,勞工若符合法定要件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得以育嬰留職停薪之身分選擇繼續加保,雇主不得拒絕,但育嬰留停期間無庸負擔保費。

 

2、復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83號函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以,任職未滿6個月的勞工,原則上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亦不符合續保規定,但如經雇主同意,仍得於子女滿3歲前,以育嬰留職停薪身分繼續加保。

 

(二)健保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基此,勞工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選擇繼續由雇主(即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

 

三、小結:

 

本題勞工申請普通傷病留職停薪乙事,若經貴司同意後(蓋普通傷病留停之准許與否,屬協商事項,而非法定留職停薪事由),自得進而請求雇主繼續投保「勞保」,貴司即不得拒絕,並應繼續繳納保費,但請注意僅得繼續投保一年;而「健保」則須經貴司同意後,始得繼續加保;至於若是育嬰留職停薪者,則無論「勞保」、「健保」均得請求雇主繼續投保,貴司不得拒絕。至於「勞退提繳6%」部分,因留停期間不計入勞基法年資,故不論是哪一種留職停薪類型,貴司均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參照)。為方便各位讀者及人資夥伴在個案可直接判斷適用,本期週報特就僱用5人以上公司,簡要彙整各式留職停薪適用情形如表格所示:

 

20200207留職停薪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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