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本所於宇恒週報第8期(https://bit.ly/3eSvraS )與第27期(https://bit.ly/2XYaIer )已有專文解析。然而部份內容涉及法理上的探討,對人資夥伴們來說,可能較為艱澀;且即使部份企業已使用系統作業、特休日數計算並無疑慮,但面對勞工解釋時,可能仍難以掌握要領。本期白話勞動法將再度嘗試以較淺顯的方式闡述操作觀念,期望對夥伴們能有所助益。

 

【關鍵概念】

 

一、在勞動契約未中斷(留職停薪)或終止的狀態下,年資將持續不斷累積。而特休既然按年資計給,那麼在年資正常持續累積狀態下,一個特休年度的終結,將緊接著下一個特休年度的起始。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但前後年資併計;因此勞工復職後的年資計算,需將留停期間扣除。為使復職後計算年資方便,實務上多將「到職日」依留停期間向後推計「年資起算日」,作為復職後計算年資之依據,同時亦可與「到職日」名詞加以區隔,避免混淆。舉例:2000/1/1到職,曾於2020年留職停薪一年,則復職後年資起算日為2001/1/1。

 

三、曆年制是事業單位為方便特休管理與結清,刻意將不同員工的特休年度起訖,一致性約定為每年「1/1至12/31」(學年度制與會計年度制概念亦同),不再隨年資累積狀況而變動。然而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週年制特休天數),常見曆年制多將「原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按曆年度加以切分(12/31為界),並依切分後比例計算之特休天數,分別於歸屬之曆年度給予(詳參以下圖解案例說明)。留停期間既不計年資、也沒有排特休的可能與必要,自然不屬於「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的一部分;而「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既受到留停而牽動分佈,則本來依「原到職週年制特休年度」比例計算的曆年制特休天數,自然也有重新計算的必要,如此於曆年制特休年度終結計算未休特休工資,方能在合理範圍結清,不致侵犯勞工特休排定權。

 

【圖解案例】2019/4/1到職、2021/10/1~2022/3/31留職停薪半年、2022/4/1復職

20211210留職停薪復職特休

 

【說明】

 

一、以年資起算日計算復職後年資:

比對(A)和(D),可知原本年資累積應在2022/3/31滿三年,因為留停半年期間不計年資而影響年資累積,須復職後繼續工作半年,至2022/9/30才能累積年資滿三年;此結果與將到職日2019/4/1推遲半年、改以2019/10/1作為年資起算日之計算結果相同。

 

二、到職週年制之留停復職特休計算:

由(A)、(D)延伸至(B)、(E),滿二年的特休年度終結(即滿三年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於留停復職後,將隨年資累積之變化而展延至2022/9/30。若勞工於2021/10/1留停前尚有特休未休,不可要求於留停前夕結清折算工資(因為並非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勞工可於2022/4/1復職後可繼續行使特休權利,至2022/9/30年度終結才可將剩餘未休特休折算工資。若勞工於2021/10/1留停前已將特休全數休完,則復職後亦暫無特休可行使,必須等2022/10/1才能取得滿三年的14天特休。

 

三、曆年制特休計算邏輯:

比對(B)、(C),曆年制為了將特休年度固定在1/1~12/31,在不低於法令規定前提下,有必要將週年制特休依曆年範圍拆解重組。而拆解方式,以案例中2021年度來看,前3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佔比3/12)、後9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佔比9/12),因此曆年制2021年度特休天數計算=7*(3/12)+10*(9/12)=9.25天。(若為滿半年的3天特休,則因行使特休權利的期間為半年,所以換算曆年制時,也是以半年的特休年度拆解重組。另若非完整月數而有畸零天數,可將畸零天數換算成月數;例如2019/4/13到職,則2021年度以2021/4/13劃分,屬於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的期間,共有3個月零12天,即3+(12/30)=3.4個月,佔比(3.4)/12。)

 

四、曆年制之留停復職特休計算:

了解曆年制特休計算邏輯後,再來比對(E)、(F)處理曆年制留職停薪的特休。從發生留停以後的週年制特休年度分佈來看,週年制滿一年之特休年度仍然佔了2021年度的前3個月不變;至於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部份,原佔2021年的後9個月,後來留停期間佔了3個月,故週年制滿二年之特休年度實際僅佔2021年度的6個月(佔比6/12),因此曆年制2021年度特休天數將重新計算為7*(3/12)+10*(6/12)=6.75天。同理,留停後的2022年度中,有6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二年的特休年度、有3個月屬於週年制滿三年的特休年度,曆年制2022年度特休天數由(C)的13天,重新計算為10*(6/12)+14*(3/12)=8.5天。只要計算邏輯正確一致,不論有無留停影響,曆年制特休天數應皆可還原計算週年制天數,加以印證無損勞工權益。

 

五、曆年制特休於留停前未休/超休處理原則:

比對(C)、(F)可知,曆年制特休因留停而重新計算特休天數後,新計算特休天數(案例中2021年為6.75天)將比留停前之原給予特休天數(9.25天)為少;因此按勞工留停前特休排休狀況,有可能發生已休天數低於或高於新計算天數。假設勞工2021年度留停前已休特休天數比新計算天數少(假設已休3天),則依新計算結果之未休特休(6.75-3=3.75天),仍應於2021/12/31特休年度終結折算工資。反之,若勞工留停前已休天數比新計算特休天數多(假設已休8天),則由於仍在原給予天數(9.25天)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宜視為超休而要求以事假計,但仍將佔用特休額度;因此超出新計算特休天數之部份(8-6.75=1.25天),可視同預支復職後之特休,即2022年度按新計算特休天數(8.5天)再減已於2021預休天數(1.25天),將僅剩7.25天特休(8.5-1.25=7.25)。

 

六、其他優給或預給制度:

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上圖解案例僅以法定特休天數說明計算邏輯;企業若有優給或預給之制度,則計算邏輯常自成一格,未必能以同樣計算邏輯套入各種不同的優給或預給計算方式。建議掌握留職停薪對特休年度的影響、與依特休年度重新計算的精神,回歸企業各自的計算邏輯加以換算。若仍有換算上的困難,則基於企業既已有優於法令之意願與措施,建議以「不減損勞工權益」之原則,從寬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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