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機關行事曆)出勤,宇恒週報於第124期(http://bit.ly/2N5ncgg)介紹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已一併初步提及。然而因為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布後,發現有多達6次的「彈性放假」與「補班」;又經過媒體報導後,關於「補班」的問題也大幅增加。本期白話勞動法將進一步聊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的注意事項。

 

一、資格與程序

 

機關行事曆屬相當穩定的週休二日,原則上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當出現國定假日逢週二或週四之狀況,將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調整成連續假期,調整方法是將週一或週五之工作日與其他週別之週六(休息日)調移。雖依同要點,調整彈性放假以於前一週之週六補班為原則,卻仍經常受機關重要日程影響,另於超過二週範圍尋求休息日調移。換句話說,民間事業單位若想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勢必無法僅依二週變形工時制度達成,而必須透過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然而並非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適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為了讓穩定而有利勞工的機關行事曆,可被有意依循的事業單位得以採用而不致違法,勞動部在105年發布如下的公告:

 

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
「要旨: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即八週變形)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由公告內容可知,公告的適用對象,其實是針對「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願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加以指定也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然而不論是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行業的八週),而在排定班表時「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安排;或是如公告之無法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行業,透過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的方式而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比照的八週),其共通點均為透過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因此在法定程序上,「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即為必備。然兩者在細部操作上仍有些微差異,以下分述之。

 

二、以「比照的八週」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

 

完成上述程序後,其實只是使事業單位可以順利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而不違法,並不是真的取得任意使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換句話說,一旦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就必須切實比照出勤,不可擅自變更。擅自變更行事曆者,即表示未依機關行事曆出勤,不再是上開公告的適用對象,意謂將同時失去「比照的八週」資格。不過在事業單位整體仍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大前提下,若有零星需求而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回到一例一休調整出勤,則尚無不可。

 

事業單位依照上開公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比照的八週」資格後,只是取得制度面的同意,基於例休假日的調整涉及個別勞動條件,原則上仍應再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然基於機關行事曆屬穩定合法的班表,每年10月前即可由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次年完整行事曆、對勞工相對有利且少爭議,因此若可將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公告,保留勞工個別需求之協商空間,並使勞工於公告簽名確認,應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兼之雇主對機關行事曆更動空間有限,在未更動機關行事曆、甚至連勞動節亦遵循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補假原則前提下,應無逐年取得勞工同意之必要。另針對新進勞工,若於面試時即已使勞工知悉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且勞工仍同意締結勞動契約,亦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


三、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

 

正因「比照的八週」的雇主操作彈性頗低,所以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工時制度(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行業,即同時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自無另經勞資會議同意「比照的八週」之必要。倘事業單位仍有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強烈建議直接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再「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以保留變更調整的彈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原則上應畫出八週變形週期班表、並於週期內依制度規則調整出勤;排定班表應保留勞工因個別需求參與調整之空間,並於排定後使勞工簽名確認、以示同意。倘事業單位欲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之排班方式、一次排定整年班表,亦可參考「比照的八週」程序,逐年將機關行事曆於事業單位內公告、使勞工簽名確認。但如有異於機關行事曆的需求,欲變更既定班表,除應逐一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在變更後的班表簽名)之外,尚須留意在畫八週變形週期班表時,應連同原參考機關行事曆之調整出勤一併考慮在內。

 

四、於「彈性放假」與「補班」期間內到/離職之處理方式

 

關於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處理方式,主管機關的態度相當明確,即不論是先放假後補班(https://bit.ly/3IO1aMahttps://bit.ly/3ZFyKdf)、或先補班後放假(https://bit.ly/3WjalY2),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皆仍以既定行事曆為準,不因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而衍生額外權利義務。至於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者,如果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並未另以八週班表排班,則在事先使勞工知悉班表之前提下,可與「比照的八週」相同;惟若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會利用制度於八週變形週期內依經營需求排班者,仍建議與新進勞工另行約定畸零週數之一例一休,較為穩妥。茲將不同狀況之處理原則整理如下:

 

20230203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

 

五、其他特殊操作注意事項:

 

Q:公司決定112/2/18不補班,是否可扣勞工特休、或要求勞工請假?

A:不可!不論是特休或是請假,皆應由勞工發動,無法由雇主片面排定。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則112/2/18即為工作日,雇主於約定工作日使勞工不出勤,是受領勞務遲延,除須照給工資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一般不補班會以「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解釋。

 

Q:承上,公司不補班,但勞工仍出勤工作,加班費倍率如何計算?

A: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而於補班日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並不影響補班日的性質仍為「工作日」,因此勞工若仍維持於補班日之正常工時內出勤,雇主並不須給付加班費。但若公司以「行業的八週」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又以不同方式操作連假者,例如針對112/2/28之連續假期,直接免除2/27出勤義務,而非「先參考機關行事曆將2/27與2/18調移後,才再免除2/18出勤義務」,則2/18既未經調移,即仍屬休息日,勞工出勤應按休息日規格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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