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員問題】
問題一:如勞工一次請超過30日(以下所稱「30日」均為工作天性質)之連續普通傷病假(以下簡稱連續病假),則該期間內之「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以下簡稱例休假日)是否併入無薪病假?
問題二:如已先請一段期間連續病假後,勞工恢復出勤,之後又再請第二次連續病假,但本次請假工作天數未達30日,則例休假日是否併入無薪病假?反之,如第二次連續病假天數超過30日,則超過部分的例休假日是否併入無薪病假?
問題三:如請假日數已用完法定天數額度(例如已請休非住院傷病假30日,後又要再請非住院傷病假),則之後雇主優於法令核給病假期間,例休假日是否併入無薪病假?
問題四:如員工請病假期間,還有請休其他假別,是否阻斷上開連續計算?
問題五:如連續病假期間有跨越前後不同約定年度,是否阻斷上開連續計算?
貳、【宇恒法律事務所回覆】
一、歷年來主管機關見解:
(一)內政部74年0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內政部74年11月0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
「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三)勞委會82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
「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惟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四)勞委會82年08月03日(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五)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
「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次查該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六)勞動部107年6月25日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電子郵件回覆:
「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其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其中未超過30日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指定應放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至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前開所稱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者,係指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工作日)之普通傷病假而言。勞工連續請假期間如有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時,始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問題解析:
(一)問題一:
勞工一次請休連續病假達三十日以上者,第一日至第三十日均僅能以「工作天」計算病假,而不得將例休假日計入,仍須照給例休假日之工資。
至於此連續病假期間中超過三十日以上的天數,依上開函釋見解,超過部分天數(即從第三十一天起算)如遇例休假日,即得一併計入請假期間內,換言之,第三十一天之後的天數如遇到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二)問題二:
勞工如於當年度內曾請休病假再恢復出勤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則三十日之後之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得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簡言之,不論當年度已請過幾天病假,之後仍須連續請假超過三十日,超過的部分才能併計例休假日。因此,如勞工恢復出勤後,所請連續病假並未超過三十日,則均不得併計例休假日,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三)問題三:
如雇主給予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所定日數,則該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病假期間,遇有例休假日時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此時即無上開超過三十日天數始得併計之限制。雇主可事先約定載明例休假日是否會一併計入無薪之優於法令病假期間。
(四)問題四:
勞動部上開見解已明確揭示,如勞工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之普通傷病假期間,此期間如有間隔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時,始有超過三十日天數併計例休假日之適用。
因此,勞工申請連續病假期間,如果亦同時合法請休其他假別(例如特休)時,即會阻斷連續計算,此時不得將前段與後段的連續病假合併計算,而應就阻斷後的連續病假重新起算連續天數,再依是否連續超過三十日分別處理。
(五)問題五: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因此,如勞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即應重新計算前開規定之天數。
準此,即便請假連續天數已達三十日以上,如中間已跨越不同約定年度,則翌年首日仍應重新計算請假天數,再依前開各問題解析方式判斷是否可併計例休假日,注意不可將前後約定年度的病假合併看待。
三、宇恒叮嚀:
綜上所述,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在法定請假天數內,一次連續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中間如跨越年度或請休其他假別時,將阻斷此連續計算),第一至第三十日僅能請休於工作日,例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自第三十一日起,即可併計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另一方面,如屬超過法定請假天數之優給病假,因法無明文規定,即無前開限制之適用。(關於「一次連續超過30日」的簡易版圖解認定方式,,可參閱第220期宇恒週報:https://bit.ly/3mxX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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