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第一個適用行業是製造業,連同後續適用的其他行業,其行業性質多屬於平時出勤班表穩定,但可能因訂單、專案、旺季等短期的大量業務需求,而有密集出勤之狀況。所以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主要精神,就是允許雇主將休息日在較長的週期內調動、甚至集中安排,以達到維持例假不動以外的密集出勤目的。本期就來看看「八週變形」,到底怎麼「變形」?此外,「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也是一種八週變形,本期將一併了解相關規定。(同樣的,要取得八週變形的資格,要經過工會同意,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相關基礎概念,可先參閱第114期宇恒週報:http://bit.ly/2RktoBF )
八週變形基本概念:(口訣:最多連續工作6天,八週內8休即可)
1.取得變形工時資格,不代表一定要變形。只是一旦有調移休息日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即回歸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每七天一例一休即可)、無須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八週變形週期班表(只是操作「非」循環性的變形工時週期,前後二週期間應至少間隔八週以上,較為合理);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不因跨月或跨年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小技巧提醒:如果平時沒有大範圍調整需求、又想保有小範圍彈性,也可先依循二週的日變形簡易規則排班,例如本週僅排休一天,盡可能要求在前一週或下一週排休回三天,如此臨時要畫八週變形週期,就不會太困難了。)
2.八週變形只有上開「日變形」,沒有「時變形」,所以一日正常工時最多就是8小時。
3.八週變形不能違反「七休一」,所以連續工作最多就是6天。只是休息日不必每週結算給與,每八週排定八個休息日即可,但若八週內少於八個休息日,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基本概念:
1.「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這句話,不是公司或老闆自行宣佈就可直接適用的。原因是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常需將休息日調移超過2週範圍,若公司本身不屬於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之適用行業,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導致週六補班而有「休息日」加班的問題。勞動部考量到企業若願意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對勞工權益是種保障,因此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也可例外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只是仍需要工會同意,沒工會則經勞資會議開會同意,才能取得資格。
2.但請留意,公司選擇「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並取得八週變形工時資格之後,必須完完全全比照出勤。若擅自變動排休日的安排,可能會被視為未確實比照出勤而喪失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換句話說,若個別勞工有偶發性的休息日調動需求,不可利用依「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而取得的八週變形工時制度進行調動,只能回歸公司所屬行業原本可適用且取得資格的變形工時制度下調動,理論上就是回歸二週變形啦!所以如果貴公司所屬行業本來就可適用彈性較大的四週變形或八週變形,自然無必要降格去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為由適用八週變形。例如:我司屬製造業,本被指定全體員工得適用八週變形,何必再稱「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適用八週變形呢?因此,唯有那些「只」能適用二週變形的極少數行業(例如:媒體業、公寓大廈管理業),若其內勤人員有比照政府機關出勤需求,才有再援引「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適用八週變形必要。
接著以附表幾個班表範例,進一步看看八週變形的操作(假設每七天起訖是週一~週日):
●班表A:這是八週變形可調動的最大範圍,將休息日完全集中安排。若以兩組八週班表搭配,甚至可能排出長達12週的期間,每週只排1天例假。當然,也相對可能產生兩組長達10天的連續假期。
●班表B:原排定的例假偶有出勤需求時,可約定與當週工作日對調。但必須注意搭配休息日,以中斷連續工作7天。
●班表C:對於沒有大範圍調整需求、且對確認八週班表起迄時點感到困擾的公司,可先盡量依二週變形之日變形規則排班,可輕易符合八週變形之規範。
●班表D:常見的政府行政機關「彈性放假」班表
最後,「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公司,常常會碰到一個問題:「員工在彈性放假和補班中間到職/離職,是否因為休息日無法實質調動,而需回到未調動前的狀態,並給予加班費或扣假?」這對於常常排班表的公司,應該都不算問題。因為只要是合法排定的班表,在班表中間到職/離職,都沒有重新排班或還原到週休二日的問題(週休二日也只是班表排列方式之一)。故,按原排定班表出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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