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週變形是彈性最大、變化最多、班表最複雜多元的工時制度。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http://bit.ly/2RktoBF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http://bit.ly/3bRJV9X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本期來看看這個唯一不用特例備查,就能常態擺脫「七休一」的彈性工時制度。不過仍先提醒夥伴們,即使公司所屬行業可以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但仍要經過工會同意,沒有工會則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能真正取得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唷!
四週變形基本概念:
1.關於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變形工時簡介」(http://bit.ly/2RktoBF )已提供查詢方式,此處不多贅述。本篇僅針對行業認定上比較容易混淆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做補充說明。「綜合商品零售業」的定義,依照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內容「小類531:凡從事下列532至559小類中三小類以上商品之零售買賣之行業均屬之」,即須在以下商品種類販賣至少三種以上,包括:「農畜水產品、食品、布疋服飾、室內裝設家具、五金/家庭日用、化學製品、藥粧、文教育樂用品、鐘錶眼鏡、建材、燃料、機械器具、車輛零配件、首飾貴金屬、攝影器材、中古商品、其他零售」等,常見行業如:超商、超市、量販、百貨業等。但請注意,百貨公司員工雖可適用四週變形,但在百貨公司內租用櫃位銷售商品的店家本身,如果販賣商品種類過少(例如販賣衣服、鞋子、皮包等,看起來多種商品,但其實只共同屬於「布疋服飾」一種),則仍無法適用四週變形,只能以「批發及零售業」適用八週變形或二週變形。
2.取得變形工時資格,不代表一定要變形。只是一旦有調移休息日或工作日正常工時數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換句話說,如果公司平時都遵循週休二日(也就是回歸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每七天一例一休)、不需要操作變形,僅因偶發狀況才有變形的需求,可以等有變形需求時再畫四週變形週期班表(若要操作「非」循環性的變形工時週期,則前後二組循環週期之間,應至少間隔四週以上,較為合理);反之,若經常有變形的需要、或是排休制無法確保例假、休息日的規律分佈,則應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不因跨月或跨年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如果公司習慣按月排休,對於比對循環不斷變形工時週期有困難的夥伴,可利用宇恒自製工具:「變形工時週期查詢」(https://bit.ly/3oRfKs7 )快速查找。
3.四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兩種方式未必要同時使用,可針對公司需要再變形即可。
「日變形」基本概念:(口訣:四週內4例4休、可連續工作12天)
1.每二週要有2個例假(例假可在每二週內調移,不受「七休一」限制)、每四週要有4個休息日(休息日可在每四週內調移),週期內例假和休息的總數不變,若數量不足,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例假不可輕易加班)。
2.四週變形不受「七休一」限制,可連續工作12天。極端班表連同休息日加班,甚至有機會連續工作24天(不建議!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或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
「時變形」基本概念:(口訣:四週內正常工時160小時、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
1.可將四週內的正常工時數,調移到其他的「工作日」(不可調到休息日)。調移後,一日正常工時不超過10小時。
2.正常工時調移,會連同工資一起調移。若是將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和工資都調移開了,當天無約定工時(無須出勤)、也沒有工資,就形成俗稱的「空班」。(不建議以休息日或休假稱呼,因為加班費計算略有不同)
3.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則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全日請假,若該假別申請單位以小時計,也會按扣減10小時計算。
4.看起來似乎四週變形與二週變形的「時變形」差不多,但其實有二點不同:
(1)二週變形只允許將週期內的二日正常工時調移,若是只調移部份時數,其實難以形成規律穩定的班表,操作不易,所以多採一次調移8小時並平均分配,會形成「空班」;四週變形則無此限制,可將多個工作日之正常工時調移。因此若將第一天2小時調往第二天,形成正常工時第一天6小時、第二天10小時,這是可被實現的班表設計。但要注意,班表必須事先排定,不可臨時任意調移。
(2)二週變形的單週正常工時最多48小時,所以如果同時採用「日變形」和「時變形」,就無法將工作日集中於同一週;而四週變形同樣無此限制,集中工作日或積假均為可行。
接著以附表幾個班表範例,進一步看看四週變形的操作(假設每七天起訖是週一~週日):
- 班表A是四週「日變形」的標準概念。然而採用四週變形的公司,其實很少將班表排這麼整齊,甚至有些公司會交給勞工自行排休,只是仍要注意除了例假、休息日總數不變外,每二週最少要排休2天不出勤,做為例假。
- 班表B是四週變形最極端的狀況,除了將例假、休息日做最大範圍的安排外,甚至將休息日也安排加班,達到連續出勤24天。這樣的極端班表雖不直接違法,但對勞工負擔頗重,容易產生不良影響(如勞資關係惡化),切勿輕易採用。
- 班表C是「時變形」基本概念,與二週變形差不多,但四週變形的彈性更大、變化更多。
- 班表D是「時變形」的變化之一,只要是事先排定好的班表,四週變形允許多日調移正常工時,形成長短不同班別。一般在診所或百貨專櫃每日工時不固定時,較有機會看到這類型的班表。
- 班表E是「日變形」+「時變形」的基本概念,可突破二週變形的「單週48小時」上限。
- 班表F是違法「日變形」,前二週僅有一個例假,常見於開放勞工自行排休或調班的公司,因勞工積假需求而集中排休調班。
- 班表G是違法「時變形」,將工作日正常工時調到休息日,企圖增加勞工出勤日數而不給休息日加班費。
宇恒叮嚀:
有部份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公司,可能以「月休8天」的形式,交由勞工自行排休,這做法其實有相當的風險:
- 少給假。
一年至少有13組的「四週」,若只月休8天(也就是只有12組「四週」),則休息日肯定少給,必須支付加班費。至於加班的休息日分佈在哪,仍要在循環不斷的四週變形班表中檢視例假、休息日的數量。若月休8天的公司未特別依照少給的休息日計算加班費,恐有違法的問題。 - 排休超過四週週期。
由於不是每個勞工都熟悉變形工時制度,可能部份勞工為了積假出遊而集中排休,造成排休超過變形工時週期而不自知,進而增加公司違法風險。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超大彈性,常會讓勞資雙方都忘了制度的存在。如果公司仍以月為單位排定班表計算薪資,強烈建議仍要安排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在旁比對(實務上可選擇電腦系統輔助認定),以免誤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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