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連續假期,總會有夥伴為了「如何計算加班費」問起連續假期的各日屬性。而從去年開始,春節連續假期提前到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開始放假、加上這兩年都恰巧遇上清明節與兒童節同日、今年勞動節又逢週六,使得詢問連續假期各日屬性的夥伴增加不少。本期週報將為大家把今年度(民國110年)的連續假期屬性加以釐清。
【關鍵概念】
一、國定假日逢例假、休息日時,由於國定假日位階較低,因此例假、休息日不動,國定假日擇日補假;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則通常在例假/休息日的後一天或前一天補假。(勞基法施行細則§23-1)
二、所謂春節連續假期提前至小年夜開始放假,並非修改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小年夜增訂為國定假日,而是透過修改「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若小年夜逢工作日,就由人事行政總處公告將小年夜與休息日對調,實施彈性放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4)
三、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清明節)同一日時,兒童節於前一日放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5)
四、政府行政機關的補假原則:若國定假日逢週六,則在前一個上班日補假;國定假日遇週日則在次一個上班日補假。(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5-1)
五、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於各原住民族狀況不一,因此若欲調整連續假期,則回歸個別協商。
【2021年連續假期一覽】(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勞動節除外)
【說明】
表一:相當單純,110/1/1元旦剛好在週五,形成連假,沒有任何調動。
表二:2/13初二逢休息日、2/14初三逢例假,因此休息日、例假不動,初二、初三分別於2/15、2/16補假,故2/15、2/16屬性為國定假日。2/10小年夜原為工作日,經與2/20休息日對調後,2/10屬性為休息日、2/20屬性為工作日。
表三:2/28和平紀念日逢例假,因此例假不動,和平紀念日於3/1補假,故3/1屬性為國定假日。
表四:依照節氣,今年清明節為4/4,恰與原兒童節同一天,故兒童節於前一天4/3放假。又4/3兒童節逢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不動,兒童節於4/2補假,故4/2屬性為國定假日;而4/4清明節逢例假,因此例假不動,清明節於4/5補假一天,故4/5屬性為國定假日。
表五:由於政府行政機關的假日中,沒有5/1勞動節(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比照/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勞動節將無從比照/參考,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補假日期。但如果願意參考政府行政機關(內政部)的補假邏輯,則5/1勞動節逢休息日,休息日不動,勞動節於4/30補假,4/30屬性為國定假日。
表六:相當單純,6/14端午節剛好在週一,形成連假,沒有任何調動。
表七:9/21中秋節逢週二工作日,不受影響。但為形成連假,將9/20工作日與9/11休息日對調,對調後9/20屬性為休息日、9/11屬性為工作日。
表八:10/10國慶日逢例假,因此例假不動,國慶日於10/11補假,故10/11屬性為國定假日。
表九:111/1/1元旦逢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不動,元旦於110/12/31補假,故12/31屬性為國定假日。
【特別提醒】
以上各連續假期屬性,除勞動節外,都是按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動後的結果,所以只有在比照/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才適用。如果公司已經按自身行業屬性的變形工時制度排班,則並不需要參考以上說明,只要把握國定假日不與例假、休息日重疊的原則,在公司既定的變形工時週期內排班即可。換句話說,2/10小年夜未必要與2/20對調,按原工作日出勤即可;若雇主仍願從小年夜開始放假,也可就近在公司採用的變形週期內另找休息日對調(往後每年的小年夜亦同)。若事業單位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決議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卻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對調休息日,反而要注意有無超出公司採用的變形工時週期範圍,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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